倡议作者的报酬至少为利润的7%。
(Baonghean)2012 年 3 月 2 日,政府颁布了第 13/2012/ND-CP 号法令,颁布了《倡议宪章》。
因此,如果发起倡议的投资者是经济组织或产生收入并独立核算的单位,且发起人和发起倡议的投资者之间没有达成协议,则发起人的报酬水平确定如下:在实施倡议的前3年内,年度报酬(在实施倡议的每个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支付)至少为每年实施倡议所获利润的7%。
如果应用该倡议所获利润无法计算的,应至少按照支付报酬时国家规定的一般最低工资的5倍支付报酬;将倡议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应用的,应自倡议认定之日起3年内支付报酬,每次转让应自收到款项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最低支付金额为转让价款的15%。
该法令取代了与 1981 年 1 月 23 日第 31-CP 号法令一起发布的关于倡议、技术改进 - 生产合理化和发明的宪章中关于倡议的规定,该法令经 1990 年 3 月 20 日第 84-HDBT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自 2012 年 4 月 25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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