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程序

September 3, 2013 23:35

(Baonghean)-问:由于工作原因,我刚搬到荣市,想办理新的居住证。请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陈光灵 - 兴仁乡,兴原县)

回复:常住户口(户籍)是指公民向国家主管机关登记其常住户口,由国家主管机关为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核发户口簿的行为。

根据2006年《居住法》的规定,在任何省份拥有合法住所的公民,均可在该省份登记永久居留。如果合法住所是租用、借用或租用个人的,则必须获得出租人、贷款人或承租人的书面同意。关于永久居留登记的程序,永久居留登记人必须向永久居留登记所在地的乡镇或坊级警察机关提交永久居留登记申请。《居住法》第21条第2款对永久居留登记申请进行了规定,因此,在该省份申请永久居留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 户籍及人口变动申报表;人口申报表;

- 居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户籍迁移证明。

因此,常住户口档案必须有户口迁移证明。要获得此证明,您必须根据《居住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向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具体如下:

“三、户籍迁移证明书的核发机关规定如下:

a) 属本条第2款a点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公安局长核发户籍迁移证明;

b) 直辖市的区、县、镇公安局长,省的镇、市公安局长,对本条第 2 款 b 点规定情形的,应当出具户口迁移证明。

4、户籍迁移证明申请书包括户口簿和户籍人口变动申报表。

五、主管机关应于收妥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给户籍迁移证明书。

迁出地的区、县、镇、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迁入地户籍管理机构的受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公民迁入地的户籍管理档案移送迁入地同级公安机关。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需领取户籍迁移证明:

a) 在省内同一县、市的乡、镇内迁移;在中央直辖市的同一区、县、镇内迁移;在省内同一镇、市内迁移;

b) 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就读的学生、小学生和实习生;

c)正在服兵役或者在人民警察部队任职的;

d)被招募参加人民军队、人民警察并居住于营房或者集体住房的;

d)正在服刑;正在执行送教养院、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强制戒毒所或者缓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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