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不知道的过户非本人名下车辆所有权的最新流程
已转让给多人但缺少或没有所有权转移文件的车辆将根据第58/2020/TT-BCA号通函的规定进行登记和转移。
文件
车辆使用人须到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名称变更手续,出示第58/2020/TT-BCA号通知第9条规定的文件,说明购买、出售和接收车辆的法律程序,承诺车辆来源,并提交以下文件:
- 按照第58/2020/TT-BCA号通知第6条第3款规定的登记证书和车牌。
- 车辆登记证书中所列人员的车辆所有权转移文件以及最后卖方的车辆所有权转移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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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人员前往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转移手续。图片来源:LDO |
提交方式
车辆使用人直接到车辆登记处办理变更车辆名称手续。
安置机构
按照第58/2020/TT-BCA号通函第3条规定的车辆登记机构。
结算时限
- 如果车辆使用者持有车辆登记证书中所列人员的车辆所有权转移文件以及最后卖方的车辆所有权转移文件。
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有效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发放牌照(适用于同省内过户的汽车和同车辆登记地的摩托车)或出具注销登记证明和牌照,由机动车使用者在居住地办理登记、发放牌照手续。
- 如果车辆使用者没有车辆所有权转移文件:
车辆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过户申请后,立即出具有效期为30天的车辆使用预约书;向车辆登记证上的人发出通知,并在交通警察局网站和机构总部公开发布;并立即查询被盗车辆档案和车辆登记资料。
逾30日无异议或投诉,车辆登记管理机关应办理登记、核发牌照(适用于同省内过户之汽车及同车辆登记地点之摩托车)或发给登记、核发牌照证明书,让车辆使用人于居住地办理登记、核发牌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