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和国家机构重组后的税务程序
关于对根据第18号决议在新体制下组织运作、实施安排、合并等的组织和国家机关进行税务管理,X地区税务局提供以下指导:
*纳税人已取得税号,经重新安排后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
实施步骤:纳税人应自税务机关颁发设立和运营许可证或设立决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国家机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税务管理法第36条、第86/2024/TT-BTC号通知第10条、2024年10月22日第4735/TCT-KK号关于审查信息以确保实施授予组织识别账户的批示批示规定,向直接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个人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信息调整及补充申报表,随第86/2024/TT-BTC号通函签发的表格编号08-MST;
2. 设立及营业执照或设立决定或国家主管部门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例如:“税务总局”改组后变为“税务局”,“海关总署”改组后变为“海关局”,则各单位到直接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纳税人重组后设立新公司
- 实施程序:纳税人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1、32、33条和第86/2024/TT-BTC号通知第7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税务登记文件包括:
1. 税务登记申报表编号 01-DK-TCT(独立单位)或表格编号 02-DK-TCT(从属单位),根据第 86/2024/TT-BTC 号通函签发;
2. 设立及运营许可证、设立决定或国家主管部门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3.第86/2024/TT-BTC号通知第7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纳税人重组后停止经营的
-实施步骤:纳税人应自收到第 38/2019/QH14 号税收征管法第 39 条和第 86/2024/TT-BTC 号通知第 14 条规定的终止运营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税务机关办理终止税号效力的手续。
- 终止税法有效性的申请包括:
1. 要求终止税法有效性的文件表格编号为 24/DK-TCT,随通函编号 86/2024/TT-BTC 签发。
2.第86/2024/TT-BTC号通知第14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笔记:纳税人必须按照第 86/2024/TT-BTC 号通知第 15 条规定在税法终止前履行纳税义务(自终止经营之日起 45 日内,针对应结算的税种结算税款)并履行发票义务。
例如:改制后,“企业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和“国家金融监督委员会”停止运作时,单位应当向直接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号终止手续。
*组织合并
-实施步骤:
案例 1:被合并组织的纳税人应自终止运营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税收征管法》第 39 条和第 86/2024/TT-BTC 号通知第 14 条的规定,向直接税务机关办理终止税号的手续。
终止税法效力的申请包括:
1. 要求终止税法有效性的文件表格编号为 24/DK-TCT,随通函编号 86/2024/TT-BTC 签发。
2.第86/2024/TT-BTC号通知第14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笔记:纳税人应按照第86/2024/TT-BTC号通知第15条规定,在税法终止前履行纳税义务(自发生应缴纳税种之日起45日内,完成截至经营终止前的税款结算)和发票义务(如有)。
案例 2:纳税人为法人机构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1、32、33条和第86/2024/TT-BTC号通知第7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个人资料包括:1. 根据第 86/2024/TT-BTC 号通知签发的税务登记表编号 01-DK-TCT; 2. 设立和运营许可证或设立决定或国家主管部门的等效文件复印件; 3. 第 86/2024/TT-BTC 号通知第 7 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例如: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和“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合并的基础上,成立“农业和环境部”,其职责为:
+ 改组后设立的“农业与环境部”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向直接税务机关办理终止税法的手续。
*组织合并
作为接受合并组织的纳税人将保留其税号,而作为被合并组织的纳税人将被终止其税号。
情形一:合并后组织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9条和第86/2024/TT-BTC号通知第14条规定,自收到终止运营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税务机关办理终止税号效力的手续;
终止税法效力的申请包括:
1. 要求终止税法有效性的文件表格编号为 24/DK-TCT,随通函编号 86/2024/TT-BTC 签发。
2.第86/2024/TT-BTC号通知第14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纳税人须按照第86/2024/TT-BTC号通知第15条规定,在税法终止前履行纳税义务(自终止经营之日起45日内,针对应缴纳税种,完成税款结算),并履行发票义务(如有)。
情况二:被合并组织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如名称、总部地址、组织负责人等)的,应当自税务机关颁发设立经营许可证、设立决定或同等效力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6条、第86/2024/TT-BTC号通知第20条第3款b点、2024年10月22日第4735/TCT-KK号关于审查信息以确保发放组织识别账户的批示规定,向直属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个人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信息调整及补充申报表,随第86/2024/TT-BTC号通函签发的表格编号08-MST;
2. 国家主管部门组织合并决定或同等文件复印件;
3. 主管国家机关的设立及营业执照或设立决定或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例如:若将“自然资源与环境人才培养学院”并入“自然资源与环境大学”,则:
+“自然资源与环境大学”保留已颁发的税务代码,并向直接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的手续(如有变更)。
+“自然资源与环境官员培训学校”向直接税务机关办理终止税法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