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发布海洋环境事件损害赔偿标准
越南政府总理刚刚颁发了第 1880/QD-TTg 号决定,公布了因海洋环境事故而遭受损失的河静、广平、广治和承天顺化省人民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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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确定河静、广平、广治和承天顺化等省份因海洋环境事故需要获得补偿的主体有7类,包括:1. 海产品开采;2. 水产养殖;3. 盐业生产;4. 沿海海产品经营活动;5. 渔业物流服务;6. 沿海旅游和贸易服务;7. 水产品收购和临时储存。
补偿标准依据上述4省区因发生海洋环境事件确定的7类受灾对象损失确定原则确定。
其中,无发动机船舶/小船船主因搁浅遭受损失的赔偿标准为583万越南盾/船/月;发动机排量在20CV以下的船舶船主因搁浅遭受损失的赔偿标准为1067万越南盾/船/月;发动机排量在20CV至50CV以下的船舶船主因搁浅遭受损失的赔偿标准为1520万越南盾/船/月;发动机排量在800CV及以上的船舶船主因价格上涨遭受损失的赔偿标准为3748万越南盾/船/月……
对于在无发动机船舶上因搁浅而遭受损害的劳工,赔偿标准为每人每月369万越南盾;对于在发动机排量低于20 CV的船舶上因搁浅而遭受损害的劳工,赔偿标准为每人每月596万越南盾;对于在发动机排量在20 CV至50 CV以下的船舶上因搁浅而遭受损害的劳工,赔偿标准为每人每月765万越南盾;对于在发动机排量在50 CV至90 CV以下的船舶上因搁浅而遭受损害的劳工,赔偿标准为每人每月879万越南盾。
盐业损失补偿标准为每公顷每月3937万越南盾。盐业损失补偿将一次性支付。收入损失的工人每人每月可获得291万越南盾的补偿。
《决定》还专门规定了咸水、咸水养殖的补偿标准。
特别是针对3个主体:在主机容量为90 CV或以上的船舶上进行捕鱼;水产养殖(死亡水产品)和盐业生产;雇佣工人的收入损失被纳入船舶所有人或水产养殖和盐业生产设施所有者的损害赔偿率。
省人民委员会根据补偿标准,指导船舶所有人或养殖、盐业生产设施所有人编制船舶、养殖、盐业生产设施所雇佣人员名单,并据此确定每名人员的补偿标准,确保每名人员达成共识并确认。在此基础上,对船舶所有人、养殖、盐业生产设施所有人进行补偿,并根据名单向每名人员发放补偿金。
根据确定的河静、广平、广治、承天顺化等省份海洋环境事件赔偿损失对象及赔偿损失水平,省人民委员会进行检查、审核,确定本省管理的赔偿损失总额,于2016年10月5日前送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财政部汇总。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主持审查确定各地方赔偿资金,于2016年10月10日前送财政部汇总,提请政府总理审议决定。
补偿期限最长为6个月,即从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底。
上述主体经济损失赔偿资金来源,来自台塑河静钢铁公司赔偿资金。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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