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指示推进公共投资资金的分配和拨付、3项国家目标计划以及社会经济复苏和发展计划。
越南总理范明征于2023年3月23日签署并发布了第08/CT-TTg号指令,该指令阐述了促进公共投资资金分配和拨付、2023年3个国家目标计划以及社会经济复苏和发展计划实施的关键任务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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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指示推进公共投资资金的分配和拨付、3项国家目标计划以及社会经济复苏和发展计划。 |
总理的指示明确阐述了领导和管理的观点和方向,即把公共投资资金的拨付确定为各级各部门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并根据职能、任务和权力,结合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积极主动、灵活、及时有效的管理。
密切监测、识别并正确评估形势,加强预测能力,响应政策,重点提高投资准备和项目准备的质量。积极主动、灵活高效地排除体制、机制和政策中的困难和障碍。加强行政纪律和秩序,推进权力下放,强化责任意识,为领导者树立榜样。加强各部委、中央机关、地方单位之间的协调,确保效率,完成各项任务,避免拖延、造成拥堵和资源浪费。
推动公共投资活动各方面的创新、数字化转型、信息技术应用和行政程序改革;加强公共投资资金拨付后审计工作;疏通、调动和有效利用投资资源,以公共投资为主导,带动私人投资。
力争使2023年国家预算投资资金拨付率达到总理计划拨付额的95%以上。
关于关键任务和解决方案,总理指示要求,对于2021-2025年和2023年的中期公共投资计划,计划投资部应牵头并协调相关机构,对已完成投资程序且符合2021-2025年中期公共投资资金分配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向总理报告,由总理和政府根据国民议会第69/2022/QH15号决议的规定向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提出处理已分配给各部委、中央机构和地方政府但无法按规定具体分配到各项任务和项目的2021-2025年中期公共投资计划中央预算资金的解决方案;其中,优先考虑调整投资准备工作。
指示各部委、中央和地方机构于2023年4月组织开展2021-2025年中期公共投资计划中期评估。
与财政部协调,指导灵活实施2021-2025年社会经济复苏与发展计划与中期公共投资计划之间的资金调整,确保根据政府2023年2月3日第10/NQ-CP号决议,在2023年拨付该计划的所有资金。如出现越权情况,计划投资部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和决定。
计划投资部负责监督各部委、中央和地方机构的拨款进度,及时向总理汇报,以便总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管理方案,完成2023年的资金拨付目标。
同时,敦促和指导有关部委、机构和地方政府按照《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制定、评估和完善规划。
计划投资部负责指导和处理与计划投资部国家管理职能相关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例如总理决定的投资政策的A类项目的规划、招标、资金评估和资金平衡能力等。
消除利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优惠贷款拨付项目资金方面的困难和障碍
财政部应主持并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其职权继续审查和完善,或者向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国家预算法》的规定,修改与公共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机制和政策,例如地方预算通过两地投资项目的支出任务,公共服务单位从外国捐助者处重新借用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和优惠贷款的程序和条件。
及时接收、处理和消除与2023年根据各捐助方群体实施的利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外国捐助方优惠贷款开展的项目相关的谈判程序、协议签署、资金提取和拨款等困难和问题。
密切关注市场价格走势,及时研究并向主管部门提出价格管理、税收和收费政策及其他政策方面的解决方案,为稳定价格和降低企业成本(包括建筑业企业)做出贡献。
指示国家财政及时支付已完成项目的款项,推广通过国家财政在线公共服务进行支付,以节省投资者的时间和差旅费用,并使支付监管机构的文件处理过程透明化;指示各职能部门确保项目款项来源;协调发起人、相关机构和单位,及时处理与支付、结算、谈判、协议签署以及发起人撤资等相关的问题。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应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继续指导并排除公共投资项目开采砂石、土壤、砾石等原材料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确保审批流程快速、高效并符合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湄公河三角洲砂矿资源评估项目,以满足公路项目、交通运输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填方需求,力争在2023年底前完成评估。
与财政部密切协调,解决公共投资项目在土地估价、土地使用费征收、补偿和场地清理等方面的问题……
建设部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密切监测建筑材料市场,特别是重点材料市场的情况和发展,及时向总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消除保障供需和控制建筑材料价格方面的困难和障碍。
为每个项目制定详细的资金拨付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各部委、中央和地方机构根据其分配的职能和任务,继续审查与公共投资项目部署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在其权限范围内积极处理;对于超出其权限的情况,应向政府和总理报告具体的处理方案,以便及时消除公共投资资金实施和拨付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根据授权,紧急颁布或提交主管机关颁布与指定管理领域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作为编制不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议书和投资决策的依据。
紧急详细分配2023年国家预算资本投资计划的全部资金,重点指导政府决议和总理指示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和解决方案的彻底、同步和有效实施,将此视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确保投资集中且重点突出,而不是分散进行。
为每个项目制定详细的资金拨付计划,并严格执行月度和季度计划。加强现场检查和监督,督促承包商和咨询公司加快进度。指定专人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密切监控,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并对每个项目的资金拨付结果负责,以此作为2023年评估和评定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
审查、发现并及时、迅速、有效地处理法律困难和问题;在权限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处理;如果超出权限,则向上级报告;其中,正确选择瓶颈和难点进行重点解决,确保重点突出,取得明显的成效和影响。
各部委、中央机关负责人和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直接与各部门、各领域主管部委协调合作,解决出现的问题。
根据项目性质和法律法规,采用适当的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足够施工能力的承包商,根据规定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避免承包商抱有等待施工总价合同价格调整心态的情况。
加强公共投资资金拨付的纪律和秩序;重点加快场地清理和建设进度,排除土地、资源等方面的困难和障碍;依法严惩故意制造困难、阻碍、拖延公共投资资金拨付、实施和拨付的投资者、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和个人;及时更换能力薄弱、办事拖沓、扰乱公共投资秩序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坚决处理公共投资管理中的不良行为。
按照规定,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尽快进行预付款、预付款回收、接受和支付投资资金;根据规定,主动审查并根据权限,将资金从资金拨付缓慢的项目转移到资金拨付能力较强、资金不足的项目。
按照国民议会决议、总理指示的计划拨付资金,坚决不退还2023年资本计划。
促进信息技术在公共投资项目进度管理、监测和监督中的应用。
认识到投资准备是一项重要任务,是决定项目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基本条件,并建立明确具体的机构和单位之间在完成项目投资程序中的权责分配和协调机制。
要主动安排公共投资资金进行投资准备工作,不要被动,不要让有资金进行投资准备工作、资金等待项目审批、资金等待手续办理的情况发生。
制定公共投资管理和项目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和发展计划。
地方政府重点解决场地清理工作
各省市人民委员会严格执行政府和总理的决议和指示;直接将普通建筑材料矿山移交给项目管理委员会、投资方和建筑承包商,防止非法移交、买卖;并确定项目所用废弃物处理场的地点和面积。
重点及时、妥善地解决场地清理、赔偿、安置支持和群众动员工作,确保依法行事,协调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防止出现投诉和制造安全秩序热点。
根据《建设法》和2021年2月9日政府第10/2021/ND-CP号法令的规定,更新和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和建筑价格指数的公告,以满足管理建设投资成本和建设合同的要求,并以此为依据调整招标方案和项目总投资额。控制原材料、燃料和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严厉打击投机和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
指导按照进度计划和方案实施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和重要国家项目,并将地方作为项目管理机构,确定这些项目所用垃圾填埋场的地点和面积。
社会经济复苏与发展计划资本计划拨款情况月度报告
关于社会经济复苏和发展计划,总理要求越南国家银行在2023年3月25日之前紧急向政府和总理报告,修订和补充第31/2022/ND-CP号法令,该法令涉及国家预算对企业、合作社和个体经营贷款的利率支持;预期执行能力、在计划期限结束前可拨付的金额以及剩余未使用金额的计划。
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应在 2023 年 3 月 25 日前向政府和总理报告在实施工人住房租金补贴政策后剩余的具体金额,并提出解决方案。
各部委、中央和地方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表,紧急批准总理宣布的计划资金将用于的项目的投资政策。
指定专人直接指导和监督该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并对该项目的实施结果和资金拨付负责。
每月向国家公共投资信息系统提交项目资本计划实施情况和拨款情况的报告。
计划投资部应紧急主持并与财政部协调,继续审查和汇总已完成投资程序且符合国民议会第 43/2022/QH15 号决议规定的计划剩余资金分配条件的项目,并向总理和政府报告,由总理和政府按规定向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 国家重点项目:审查投资项目清单,并根据可行性和效率按优先顺序排列。
关于3个国家重点项目的实施,国家重点项目中央指导委员会直接指导、管理,并及时向政府和总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消除各部委和地方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各省和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投资项目清单,按可行性和效率的优先顺序进行安排,确保重点突出,在实施过程中绝不分散或碎片化。
审查和汇总有关2023年国家预算资本计划(包括中央预算支持资金和地方预算平衡资金)的目标、任务、投资项目组合、拨款结果的数据,并于每月23日之前定期向计划投资部、财政部和项目管理机构报告。
指示各职能部门与国家财政协调,执行相关程序,延长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拨付的3个国家重点项目2022年国内中央预算投资计划(包括2021年计划延期至2022年)的实施时间和拨付期限。
计划投资部应牵头并协调相关机构,按照简化程序紧急研究制定一项法令,对第27/2022/ND-CP号法令进行修订和补充,并按照政府2023年3月7日第31/NQ-CP号决议的规定,在2023年3月25日之前向政府报告。
紧急主持并与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协商,提出解决2021-2025年中央预算拨款用于实施国家目标计划的困难的方案,并于2023年3月25日前向政府报告。
财政部应主动汇总国家预算资金拨付执行国家重点项目(包括发展投资资金和职业资金)的结果,每月25日前定期向政府和总理报告,并送交计划投资部。
紧急提交政府征求意见,以便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补充2023年国家预算估算,以执行两项任务:根据政府领导人在2023年2月16日第948/VPCP-KTTH号文件中的指示,改善贫困地区贫困和近贫困家庭的营养状况和住房保障。
负责国家目标计划的各部委和机构指导各机构和地方以及时、切实可行、可行和正确的方式实施组成项目。

24/02/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