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指示加强临时进口和再出口活动的管理
政府总理指示各部委、行业和地方加强对临时进出口、过境和保税仓储经营活动的国家管理,及时发现、预防和严厉查处一切违法行为。
加强暂时进口、转口、过境和保税仓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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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要求工贸部主持、配合有关部门对现行有关临时进口、再出口和过境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不再适用的规定立即按照职责权限执行或报请主管部门撤销;补充、调整现行规定,确保符合严格管理临时进口、再出口和过境活动的政策要求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禁止某些类型货物的临时进口、再出口和过境
总理要求工贸部于2012年9月制定并公布禁止临时进口、再出口和过境的货物清单,其中包括铅酸蓄电池、电子电路板;废塑料、废物;使用氟氯化碳的制冷设备;以及根据越南加入的国际公约禁止进出口的前体化学品。上述物品的临时进口、再出口和过境禁令自本指令签署和公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工贸部还应发布暂时禁止临时进口转口、过境和保税仓储的货物清单,例如二手消费品、冷冻食品(例如内脏、牲畜及内脏副产品、家禽副产品)。自2012年9月30日起,暂停上述货物的临时进口转口、过境和保税仓储。
对于上述暂时停止进口和复出口业务清单内的货物以及2012年9月30日前抵达越南港口、但未列入暂时停止进口和复出口业务清单的、持有工贸部许可证的暂时进口和复出口货物,仍按本指令发布前的规定办理暂时进口和复出口。
其他冷冻食品(牲畜肉、禽肉、各类海产品)的暂时进口和再出口,须经工贸部许可后方可进行。
暂时进口、再出口和过境条件的规定和公告
总理还要求工贸部规范和公布暂时进口和再出口、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货物(葡萄酒、啤酒、香烟、雪茄)过境以及工贸部许可的暂时进口和再出口货物的经营条件。
具体来说,贸易商必须自成立之日起至少在货物进出口或货物临时进出口领域经营2年,才可以从事这些货物的临时进出口和过境业务。
贸易商须存入至少500万越南盾用于处理环境处理和销毁无法重新出口的未售出货物,以及与申报不符且须销毁的暂时进口货物。
同时,工贸部将规范暂时进口、复出口和过境货物的签发记名提单(明确载明收货人名称,不得转让)。记名提单必须载明工贸部的许可证号码。
从事暂时进口、再出口和过境业务的贸易商必须在货物抵达越南港口前至少7天向发证机关、海关和港务局通报有关暂时进口、再出口和过境货物的收发货计划和详细信息。
再出口关口规定
总理还指示,禁止出口和进口清单上的暂时进口和再出口的货物只能通过国际边境口岸再出口。
对于通过国际口岸和边境口岸复出口的需缴纳特别消费税的商品(葡萄酒、啤酒、香烟、雪茄),经总理批准设立的边境经济区内的海关通关点,应按规定配备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于存放在保税仓库并出口至第三国的进口商品,也适用类似规定。
对于通过国际口岸、主要口岸、边境口岸以及经总理批准设立的边境口岸经济区通关点转口的冷冻食品,必须按照规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存放在保税仓库并出口至第三国的进口货物也适用类似规定。
暂时进口和复出口货物的储存期限不得超过45天
总理指出,根据规定,在货物从临时进口口岸运输至海关监管区、口岸复出口地点和海关清关点的过程中,不允许拆分集装箱。
货物在越南的存放期限不得超过45天,仅可延期一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5天。超过此期限,贸易商必须在15天内通过临时进口口岸将货物复运出越南,不得通过临时进口口岸以外的其他口岸。逾期未复运出境的,将被没收并按规定处理。如必须销毁,销毁费用将从贸易商的押金中扣除。
特别是,不允许将业务类型从暂时进口改为复出口,再改为进口供国内消费。《不鼓励进口商品清单》中的商品也适用类似规定。
关于石油产品的临时进口、再出口和过境,总理要求根据总理 2012 年 8 月 1 日第 1136/VPCP-KTTH 号公文中的指示,制定石油产品临时进口、再出口和过境的规定和附加条件。
此外,根据该指示,总理要求财政部主持并协调相关机构修改、补充或发布新的文件,指导和执行仅允许贸易商在临时进口时通过已登记的边境口岸再出口货物的规定。如需更改边境口岸进行再出口,必须获得临时进口边境口岸海关当局的批准;加强对临时进口和再出口货物的管理措施;采取措施,对货物从临时进口到再出口的整个过程,特别是再出口过程进行密切监控。
出口加工冷冻食品进口监管
总理还要求财政部加强对保税仓库中存放高额特别消费税商品活动的检查和监督指导;进口冷冻食品进行出口加工的活动,但需要将其与进口原材料进行出口加工的情况区分开来……
与此同时,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加强对暂时进口、复出口和过境冷冻食品的严格监管和兽医检疫;配合边境省份主管部门指导边境检疫机构加强措施和力量,有效防止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畜禽运输……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