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指示严格执行各级人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结构。
政府总理阮春福刚刚签署了第23/CT-TTg号指示,要求严格执行各级人民委员会成员人数和结构的规定。
落实2015年《地方政府组织法》、政府2016年1月25日第08/2016/ND-CP号关于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数及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辞职、解职、免职、调动和罢免程序的规定,结合党的干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各级地方政府落实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有助于建设和完善组织机构,提高2016-2021年任期各级地方领导干部的素质。
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局限性,例如:各机关、单位在人才引进和考核过程中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一些地方选出的人委会副主席人数超过规定数;推荐人选不符合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条件、程序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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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克服上述缺点和局限性,有助于提高国家管理的效力和效率,满足新形势的要求,总理指示各级地方政府确保各级人民委员会成员的正确数量和结构。
具体而言,严格执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08/2016/ND-CP号法令关于人民委员会成员人数和结构的规定,特别是各级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规定。尚未划定为行政单位的行政单位,应及时报请主管机关审议并作出划定决定,以便有依据按规定确定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的人数。
根据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结论,为实行干部轮换制而增加各级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名额的地方,2016年至2021年任期内继续保持原有名额。增加的人员由主管部门任命、提拔、调动、调任其他工作或辞职时,不再新增人员填补,确保该地方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名额符合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
仔细审查候选人的标准和条件
各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主席要配合同级党委常务委员会认真审查拟参选各级人民委员会委员的报考条件、年龄要求等,对拟参选各级人民委员会委员人员的政治水平(政治历史、政治现状)、培训资格、履行职责情况(自提出提名之日起3年内)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形成书面结论。对被推荐参加同级人民议会选举人民委员会委员的人员依法并向上级机关负责。
严格审查选举、罢免的批准记录。
总理指示还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选举结果、罢免和免去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档案、建议调动和罢免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及授权人民委员会主席职权等方面的职责。
据此,内务部、省内务厅、县级内务厅要根据职责范围,严格审查、评估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的人数、标准、条件、年龄;选举、罢免、更换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记录、流程和程序;调动、罢免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及授权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职权。如果提议的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人数有误,不符合标准、条件、年龄要求,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流程和记录,或者收到有关当选为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投诉或控告,但尚未经过主管部门审议处理,则应提出意见,由地方政府补充、说明或报告政府总理(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位)、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位)、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位)审议决定。
内政部在审查批准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的材料时,对审查材料的数量、标准、条件、是否符合选举程序和程序、审查材料的内容等,依照地方政府组织法和第08/2016/ND-CP号议定的规定,对法律和政府总理负责。
追究违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指示明确指出:对违反各级人民委员会委员名额、组成、选举程序、辞职、罢免、免职、调动和撤销职务等规定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必须依照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内政部协助政府和总理研究、汇总各地对各级人民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辞职、罢免、调动和撤销等人数、组成、程序、流程等法律规定提出的意见,特别是那些已不适应实际的规定,以便政治局修改补充干部管理权力下放规定、干部任命和推荐干部参选规定后,建议主管部门相应研究、修改和补充。
总理责成内政部长负责监督、督促和检查本指示的执行情况,并每年向总理报告。
据这名士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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