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责成财政部主持起草关于BT合同实施的法令,以执行国民议会关于义安省的第137号决议。
财政部应牵头起草一项法令,规范义安省采用建设-信托合同的投资项目实施后贷款利息、合理利润、支付方式和结算,该法令应于2024年10月15日之前颁布。

副总理黎圣龙刚刚代表总理签署了第717/QD/TTg号决定,公布了清单,并指定相关机构负责起草文件,详细说明第十五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具体而言,财政部负责牵头协调计划投资部、司法部、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起草一项法令,规范义安省采用建设-移交(BT)合同类型的投资项目建设期后贷款利息、合理利润、支付方式和最终结算,并于2024年10月15日前颁布。
2024年6月26日,在第七届会议上,国民议会通过了第137/2024/QH15号决议,旨在试点若干具体机制和政策,以促进义安省的发展。
7月10日,国会秘书长兼国会办公室主任裴文强签发了关于颁布第十五届国会决议的第4060/TTKQH-TT号公函。
特别是,国民议会决定试点推行一系列针对义安省发展的具体机制和政策,涉及财政管理、国家预算;投资管理;城市、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以及地方政府机构的组织。
同时,政府被责成在其职权范围内,迅速颁布其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文件,组织实施本决议;审查本决议实施3年的情况,并在2027年底的国会会议上向国会报告;审查本决议实施5年的情况,并在2029年底的国会会议上向国会报告;指示有关机构与义安省协调,改革行政程序;研究并缩短处理尚未下放或委托给该省的事项的时间;迅速在其权限范围内颁布机制和政策,修订和补充相关法规,以解决义安省管理和发展实践中出现的不足。
义安省制定并颁布了关于规范建设期后贷款利息、合理利润、支付方式以及采用 BT(建设-移交)合同类型的投资项目实施结算的法令,旨在明确第 137/2024/QH15 号决议第 4 条第 4 款 e 项,即“政府规范建设期后贷款利息、合理利润、支付方式以及采用 BT 合同类型的投资项目实施结算”。
第 137/2024/QH15 号决议第 4 条第 4 款允许义安省按以下方式实施建设-移交方式(BT 合同)的合同形式:
a) BT 合同是主管机关与投资者签订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合同;项目完成后,投资者将项目移交给主管机关,并从国家预算来源、公共资产拍卖所得和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中获得报酬;
b) 义安省获准在省内实施交通运输、城市技术基础设施、照明系统、装饰用电、停车场、排水和污水处理以及环境污染治理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并可采用建设-转让-付款(BT)合同。按照本条款第a点的规定向投资者支付款项,必须确保公开透明、社会经济效益、工程和项目质量,且不得造成国家资本和资产损失;
c) BT项目投资者的选择权限、顺序和程序按照PPP项目的规定,依据公私合营模式投资法的相关规定执行。BT项目投资者的选择在基本设计方案获批后,待施工设计方案实施后进行。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了评估BT项目投资者能力、经验、技术和资金状况的标准;
d) 采用BT合同的项目,其权限、命令、程序,包括项目设立、评估、审批、管理、投资成本、施工质量等,均按照公共投资项目的规定,依据公共投资法和建设法的规定执行。只有在确定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能力后,才能确定项目的投资政策。采用BT合同的项目的总投资额,按照建设法的规定,按照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项目确定;建设期后的利息支出和合理利润均计入项目总投资额。
d) 义安省人民议会决定省级预算资金的使用,安排投资准备资金,编制年度预算估算,并在省中期和年度公共投资计划中安排公共投资资金;根据BT合同中规定的价值和进度,决定在独立运营的项目或项目完成、验收和审计后,使用公共资产拍卖和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收入向投资者支付款项;监督实施,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e) 政府应当规定建设期满后的贷款利息、合理利润、支付方式以及采用BT合同类型的投资项目实施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