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总理责成财政部主持起草关于BT合同实施的法令,以落实国会关于乂安省的第137号决议。
财政部主持起草关于义安省适用BT合同的投资项目实施期后贷款利息、合理利润、付款方式及结算等规定的法令,于2024年10月15日前颁布。

刚刚,副总理黎青龙代表政府总理签署了第717/QD/TTg号决定,公布名单并责成该机构主持起草关于实施第十五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和决议的具体文件。
其中,责成财政部主持、配合计划投资部、司法部、政府办公厅及相关机构起草关于义安省BT(建设—移交)合同类型投资项目建设期后贷款利息、合理利润、付款方式、实施结算等问题的法令,于2024年10月15日前颁布。
2024年6月26日,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137/2024/QH15号决议,关于试行若干有利于义安省发展的具体机制和政策。
7月10日,国会秘书长兼国会办公室主任裴文强颁发第4060/TTKQH-TT号批示,关于公布第十五届国会决议。
具体而言,国会决定试行一系列具体机制和政策,以利于义安省的发展,包括财政管理、国家预算、投资管理、城市、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以及地方政府机构的组织。
同时,责成政府在职责权限内及时出台属于本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文件,组织实施本决议;对决议实施三年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27年底向国会报告;对决议实施五年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29年底向国会报告;指示有关部门配合乂安省改革行政程序;研究缩短处理尚未下放或委托给该省的问题的时间;及时出台属于本职权范围内的机制和政策,修改、补充有关规定,解决乂安省管理和发展实践中出现的不足之处。
制定和颁布《关于规范义安省BT(建设—移交)合同类型投资项目建设期后贷款利息、合理利润、付款方式及结算的法令》旨在明确第137/2024/QH15号决议第4条第4款e点,即“政府规范BT合同类型投资项目建设期后贷款利息、合理利润、付款方式及结算的法令”。
第137/2024/QH15号决议第4条允许乂安省实施建设—移交方式(BT合同)合同形式如下:
a) BT合同是主管部门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合同;项目完成后,投资者将项目移交给主管部门,并从国家预算来源、公共资产拍卖收益和土地使用权拍卖收益中获得报酬;
b) 义安省允许对本省交通运输、城市技术基础设施、照明系统、装饰用电、停车场、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污染治理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实施BT合同。本条a点规定的向投资者支付款项必须确保公开透明、经济效益显著、工程质量优良,不得造成国家资本和资产损失;
c) BT项目投资者的选择权限、顺序和程序,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法规定执行。BT项目投资者的选择,在基本设计获批后,施工图设计实施后进行。义安省人民委员会规定了BT项目投资者的能力、经验、技术和资金评估标准;
d) 项目的立项、评估、审批、管理、投资成本、建设质量、适用BT合同项目的权限、顺序、程序,按照公共投资项目的规定执行,依照公共投资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在确定了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能力后,才能确定项目的投资方针。适用BT合同项目的总投资,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与使用公共投资资本的项目一样确定;建设期后的利息费用和合理的利润,计入项目总投资;
d) 乂安省人民议会决定使用省预算资金,安排投资准备资金、年度预算概算,并在省中期和年度公共投资计划中安排公共投资资金;根据BT合同规定的价值和进度,决定使用公共资产拍卖和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收入,在独立运营的项目或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后支付给投资者;监督执行,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e) 政府应规定采用BT合同方式的投资项目建设期后的贷款利息、合理利润、付款方式及实施结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