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起实施新的土地租赁价格
财政部刚刚颁布了第94/2011/TT-BTC号通函,修改和补充了财政部2005年12月30日第120/2005/TT-BTC号通函,指导执行政府2005年11月14日第142/2005/ND-CP号关于土地和水面租金征收的法令。
据此,自2011年8月15日起,按年缴纳地租的土地租赁单价,按照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或决定的土地租赁用途,按地价的1.5%计算。
对于位于市区、商业及服务中心、交通枢纽、集中居住区且具有特殊盈利潜力及利用土地作为生产、经营、贸易、服务场所优势的土地,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土地租赁单价计算标准,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两倍。
一次性支付全部租赁期限的土地租赁,其应缴纳的土地租金,按照相同地点、相同用途、相同使用期限的划拨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计算。
通知还规定,调整土地租赁价格的原则为:每个项目的土地租赁价格稳定5年。稳定期后,如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地价与上一届土地租赁价格确定时计算土地租赁的地价相比上涨幅度未达20%,则应按照省人民委员会调整土地租赁价格时规定的地价表确定下一届稳定期(5年)的土地租赁价格,但不得低于上一届稳定期的土地租赁价格。
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地价较原土地租金单价计算时地价上涨20%以上时,财政部应按规定主持确定地价调整系数。
稳定期(五年)届满,因客观原因未调整土地租金价格者,仍按前一稳定期土地租金价格暂缴该期间土地租金;主管机关每次调整土地租金价格时,应按每次调整时之政策及地价征收相应土地租金,并同时征收暂缴期间余留土地租金(如有)。
据越通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