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社会保险领域征收管理、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规定。
(Baonghean.vn)——越南社会保障局刚刚向各省和直辖市(统称省市)社会保障局发出第 4331/BHXH-TTKT 号官方批示,要求继续严格执行有关征收管理、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文件明确指出,近年来,在管理和组织实施越南社会保险领域任务的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始终是越南社会保险部门关注和重视的重点。越南社会保险部门每年依据法律规定颁布多项文件,对各省市社会保险工作进行指导、宣传和引导,特别是有关征收管理、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文件。同时,对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拖欠率追究负责人责任;依法实施检查、审查后采取行政处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等措施。

与此同时,越南社会保障局已向各部委、行业、人民委员会、省委常委、各省市市委发来文件,要求协调和加强指导落实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政策,预防和打击欺诈和牟取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暴利行为。
为提高税收征收管理、专项检查和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的有效性,越南社会保障局要求各省市社会保障机构重点关注并继续严格执行以下内容:
一是切实履行《保险法》第三条“按照规定组织征缴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健康保险”的职责社会保险其中,确保按规定正确、足额征收社保费。征收机构必须按照行业文件和规定,正确、全面地执行征收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健康保险费、工伤事故和疾病保险费以及管理社会保险簿和健康保险卡的专业措施和程序。
同步实施增收减缴、专项检查、查处措施,对违反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法律规定的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和违法违规处理。密切配合,层层督促、检查、通报拖欠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故意或者不充分宣传责任意识,导致企业长期拖欠、逃缴。

第二,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督察法》和指导性文件的程序规定。对职工人数较多、拖欠金额较大或者拖欠风险较大、影响职工权益的单位,重点开展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纳情况的专项检查。
发现涉及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对象、方式和缴费比例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或建议及时严肃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应当遵循原则、程序和程序……;确定与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违法行为相关的处罚对象,并确定对越南社会保险部门各岗位的处罚权限,应当依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和政府法令的规定执行。
第三,关于处理与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有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在雇主在作出行政违法记录之前已自愿支付全部违法金额的情况下,越南社会保障局已发文要求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提供实施指导。
在等待答复期间,省社会保险部门按照《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2020 年修正补充)第 23 条第 1 款规定的最低处罚水平、《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2020 年修正补充)第 24 条第 1 款 d 点、第 2 款和第 12/2022/ND-CP 号议定第 6 条第 1 款、第 39 条第 5 款规定的最高处罚水平执行。
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组织和个人,省、市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作出决定并组织执行。
四是,发现有《刑法》第216条规定的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等犯罪迹象的案件,应及时制作卷宗,报请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越南社会保障局要求各省市社会保障局局长深入学习、指导每一位干部、公务员认真落实上述内容;及时纠正、处理违规集体和个人,把征缴管理、专项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的程序和法律规定遵守情况与年度表彰奖励工作结合起来。
近年来,越南社会保障局坚决灵活地实施征收、检查和审查措施,及时预防和严厉处理企业违反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健康保险法律的行为。因此,企业拖欠应缴社保费的比例逐年下降,从2016年的3.75%下降到2022年的2.91%;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和健康保险费均按规定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