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违法行为依然普遍
《消费者保护法》实施已近两年,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未减少。许多商家仍然漠不关心,许多消费者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胡志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办公室的实际投诉,该协会副主席潘氏越秋女士评论说,消费者仍然不关心自己的权利。例如,在购买商品时,许多人并不关心要求卖家提供足够的信息,产品、制造商的保修期等,因此在购买后,如果他们发现不合适的功能或有缺陷的产品,他们将处于极大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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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类型的假冒商品侵害着消费者。 |
与此同时,许多商家“忽视”自身责任。多起消费者投诉电子产品销售中心或电子产品超市的案例显示,许多商家销售的知名品牌产品已过原厂保修期,但却未提供明确的保修信息。销售时,他们提供的是商店或商家的保修卡,而不是原厂保修卡。当产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带着产品到厂家申请保修,却被厂家以产品已过生产日期为由拒绝保修。
无收据停车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消费者权益侵犯行为。车辆丢失后,公司以没有停车收据无法确认车辆确实由客户停放为由拒绝赔偿。这是双方的过错,客户没有行使要求保安出示收据的权利。相反,公司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准确地告知客户交易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停车收据,丢失后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停车场经常发生,并引发了不少争议,大多数人倾向于认为,没有停车收据,客户无法要求赔偿。很少有人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前公开公告交易条件,并将其张贴在消费者方便查阅的地方。否则,他们将被强制赔偿消费者……
事实上,消费者的权益仍未得到充分理解。据潘氏越秋女士介绍,不仅商家,就连国家管理机构也侵犯消费者权益。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胡志明市卫生监察局拒绝提供有关含有致癌物质二甲双胍(MCPD)的酱油的信息。还有一些机构让消费者陷入“蚂蚁爬枯枝”的境地。例如,在处理一起车辆丢失案件时,停车场的代表——全球安保服务公司承认了其责任,并承诺在调查结束后立即赔偿消费者。然而,由于该公司仍在等待警方的调查结论,案件数月未得到解决。与此同时,警方表示已经结案,但只有在服务公司收到书面请求时才会提供。无奈之下,新唐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也要求提供警方报告才能受理诉讼,而警方也只有在收到法院的书面请求后才提供报告……
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副主席阮文豪律师表示,越南消费者很少对商家的侵权行为做出强烈反应。此外,国家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不够有效。国家管理机构不仅需要控制市场上的假冒商品、仿冒商品和信息不足的商品,还需要介入控制正在袭击消费者的“广告风暴”。因为虚假广告也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之一。Thuy Linh
根据 HNMO-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