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东海生存空间与发展的国际法
外交部国家边界委员会海洋局局长阮孟同就东海问题接受越通社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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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岛县古林岛的士兵们日夜坚守,守护着祖国的海洋和天空。图片来源:Tran Viet/VNA |
外交部国家边境委员会海洋局局长阮孟同在接受越通社采访时强调,各国无论发展程度、规模和影响力如何,都需要共同努力,本着善意、建设性和尊重法律的精神,通过切实可行的具体行动,维护良好环境,促进这一共同趋势,在广泛融入国际社会和不断加深相互依存的背景下,造福各国自身和国际社会。
符合各国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 主席先生,您能否评价维护和平、安全、稳定的环境和促进东海地区友好合作的重要性?
阮孟同先生:首先,我们可以肯定,和平、安全、稳定、发展合作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人类共同的发展潮流,它存在于各个时代、各个地方,跨越地区、各个大洲。
各国无论发展程度、大小、影响力如何,都应该共同努力,本着善意、建设性、尊重法治的精神,在国际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背景下,以务实的具体行动,维护有利于各国自身和国际社会推进这一共同趋势的良好环境。
周一事实充分表明,和平、稳定、安全与合作是亚太地区特别是东海地区近年来蓬勃发展、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
周四a、东海是包括越南在内的沿海国家的生存发展空间,是本地区各国与域内和域外伙伴发展合作的空间,是重要空中航线的所在地,也是世界重要海上航线的所在地,无论是货物运输额还是船舶通行数量,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域内和域外许多大型经济体都很大程度上依赖东海海上航线。
基于东海对域内外各国的重要性和战略地位,尊重沿海国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确立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是确保东海地区和平、稳定、安全与合作的基础。
因此,近年来,东海沿岸国、域内和域外国家都十分关注东海沿岸国采取单方面行动侵犯其合法海洋权益,如阻碍其合法海上活动、勘探和调查,侵犯其主权和管辖权,推动填海造地、填海造陆、将非法建筑军事化等。
这些行动导致信任受损、紧张局势加剧,并可能对该地区乃至全球的和平、安全、稳定、合作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国际社会和地区社会多次对上述单方面侵权行为表示关切和愤慨,呼吁尊重法治,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维护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法律秩序的雏形
——先生,您如何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解决国家间海上争端中的作用和意义?
阮孟同先生:今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庆祝该公约生效25周年。
联合国秘书长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再次强调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海洋宪法”的重要意义,是和平、合作和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的综合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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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庆和长沙大东岛的船只须知。照片:Tran Viet/越通社 |
这里,我想强调以下几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是形成规范一切海洋活动的国际法律秩序的重要一步。
换言之,《公约》既是各国确定和行使海洋权利与义务的最重要、最全面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各国在实践中解决与《公约》解释和适用有关争端的基础。
迄今为止,联合国绝大多数会员国(168/192)均为《公约》缔约国,有义务以负责任和诚信的方式遵守和执行《公约》的有关规定。
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是《公约》实施和适用过程中的客观存在。
然而,各国有责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和平解决有关争端。这里也需要区分真正的争端和单方面违反行为,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判断哪些是争端、哪些是违反行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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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船只使用高压水枪,损坏了越南渔政船的设备并打碎了窗户。图片来源:Zing.vn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条款最基本、最进步的特点之一,就是规定了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这意味着,在一定的条件和情况下,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可以由第三方解决,且第三方的裁决对有关各方具有约束力。
多年来,本地区和域外一些国家运用这一程序成功解决了有关《公约》相关条款解释和适用的具体争端。
总之,《公约》是解决与《公约》适用和解释有关争端的国际法律基础,是各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有关争端的基础,从而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间关系的发展。
国际和地区文件均肯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方面的重要作用。
决心保护越南海洋
- 先生,在保卫越南海洋岛屿主权和合法权益的斗争中,越南是如何根据国际法采取和平措施的?
阮孟同先生:越南的一贯政策是,包括东海争端在内的一切国际争端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UNCLOS)的规定,通过和平方式解决。
这在1994年6月23日国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议、2012年《越南海洋法》以及其他许多相关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中都得到了明确肯定。
在此基础上,迄今为止,我们已与中国彻底解决了北部湾划界及渔业合作问题(2000年),与泰国解决了北部湾海域划界问题(1997年),与印尼解决了大陆架划界问题(2003年),与马来西亚签署了《联合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协定》(1992年),与柬埔寨签署了《历史性水域协定》(1988年)。
这些都是极其重要的成就,奠定了国际法基础,为我们在相关海域形成了一道“围墙”。与此同时,我们正在继续推进与中国就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问题、与印尼就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进行谈判……
我们始终尊重邻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定的海域,并采取措施对我国渔民和海上作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其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侵犯外国水域。同时,我们也决心保护越南的海域。
对于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确定的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侵犯行为,我们坚持不懈地坚决以外交交流等和平手段进行斗争,指出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的行为,发送外交照会,并在联合国散发照会;同时,我们也申明越南保留根据国际法采取和平措施维护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正当合法权益的权利。
尊重并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 您能否介绍一下越南在履行和推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海上合作方面所做的努力?
阮孟同先生:越南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后立即在牙买加蒙特哥湾签署该公约的107个国家之一,也是该公约于1994年生效前最早批准该公约的国家之一。
此外,越南还加入了实施该公约的各项协定,包括1994年《关于实施该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和1995年《关于高度洄游和两栖鱼类种群的协定》。
多年来,越南始终尊重并全面履行《公约》义务,将《公约》规定融入国内,不断完善国家海洋法律体系;以《公约》规定为基础解决划界问题,促进与周边邻国的海上合作。
2009年,越南在东海南部提交了《关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国家划界案》和《越南与马来西亚联合提交了《关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联合划界案》。
双边方面,我们早先于1996年、2000年、2005年和2007年与菲律宾开展海洋科研合作,在此基础上,越菲同意将两国海洋合作机制制度化,将合作从海洋科研拓展到海洋环境保护、海上搜救、溢油应急等新领域。
与中国在海上低敏感领域合作框架下,越中双方成功实施了红河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全新世沉积物对比研究项目;开展了北部湾鱼类放流和水资源保护合作。
目前,我们正在推进海上搜救、海事等领域合作,建立海上渔业突发事件热线,合作实施一批北部湾环境保护新项目。
此外,我们还与泰国(1998年)、柬埔寨(2002年)、中国(2005年)建立了联合海上巡逻机制,维护相关海域秩序,为进一步加强两国相关力量合作创造了条件,为促进睦邻友好关系作出了贡献。
在东盟框架内,我们还积极主动参与东盟交通高官会议(STOM)、东盟搜寻救援论坛(ATSF)、东盟海事论坛(AMF)、海上运输工作组(MTWG)、东盟海洋科学技术工作组(SCMSAT)、东盟渔业工作组(ASWGF)、东亚区域海洋环境管理合作计划(SEAFDEC)等东海倡议与合作领域。
同时,在落实中国—东盟《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和“东海行为准则”(COC)磋商框架下,我们提出多项倡议,为维护各方共同利益以及中国—东盟海上合作作出积极贡献。
越南还积极参与《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机制框架内的活动。
越南全面参加每年在联合国大会举行的缔约国会议、海底管理局会议并作出积极贡献;支持加强外架界限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作用;参与制定关于在国际水域养护和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律文件……
此外,越南还参与制定许多与海洋有关的国际和地区法律机制和文件,如《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加入《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和其他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这些都生动体现了越南政府尊重和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项规定的善意、积极性、决心和务实态度,同时也体现了越南一贯致力于通过和平方式、在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基础上合作解决海上争端与分歧,促进与各国合作,维护越南在东海的合法权益的努力和政策。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