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并修订《雇佣、模仿和奖励法》

September 24, 2013 07:11

9月23日下午,在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国民议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听取了关于《就业法》草案的接收和修订情况的报告;关于修改和补充《表彰和嘉奖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的报告;就委员会在国民议会两届会议期间的活动和2014年计划工作的报告草案发表了意见;将性别平等纳入若干法律草案,并就提交第六届会议的法律草案发表了意见。

提高就业服务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效率


为回应国民议会代表的意见,《就业法》草案进行了修订,将第二章从 6 条增加到 14 条,分为若干政策组;重点关注优惠信贷、创造就业机会、支持农村地区工人就业过渡的政策以及公共就业政策这 3 个政策组。

同时,该法律草案还修订了就业服务中心的相关规定,使其与《劳动法》保持一致;扩大了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并根据实践经验对失业保险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提交国会第五届会议审议的规定相比,修订后的法律草案共有7章63条;其中,涉及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内容有32条(包括就业支持政策、劳动力市场信息、评估、职业技能证书的颁发、就业服务的组织和运作等),涉及消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内容有19条(包括失业保险)。

关于就业服务的组织和运作,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副部长阮清化表示,目前共有三种类型:由各省市人民委员会设立的64个就业服务中心(河内市有两个中心);由政治和社会组织设立的就业介绍机构;以及由各部委设立的中心。为推进这些中心的社会化,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建议逐步取消由各部委设立的就业服务中心。

关于此问题,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成员表示,政府需要报告并明确此类中心的规划和组织模式,以便国会有决策依据,确保集中统一管理的目标得以实现,提高就业服务机构的组织和运营效率。这些中心是创收的公共服务单位,需要根据其财政自主性进行分类,例如完全财政自主、部分国家资助和完全国家资助等。就业服务中心的设立需要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长的书面批准,以符合政府的总体规划,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及时克服模拟和奖励工作中的困难

全国人大社会事务委员会成员同意修改和补充《表彰与嘉奖法》若干必要条款的观点,以便及时克服实际困难,根据全国人大关于该法和条例制定方案的决议,部分地将党的表彰与嘉奖工作创新政策制度化,并为在条件允许时全面修改该法奠定基础。

经过研究、吸收和修改,该法律草案修改了46条,并新增了1条。修改主要集中在第二、三、四章,旨在提高表彰称号和表彰形式的标准;明确各机关组织在表彰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完善表彰称号和表彰形式的审议、提议、咨询和决定流程、程序和记录;确保评选和表彰过程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同时强调国家管理机关应用信息技术推进表彰工作管理现代化,克服表彰范围过广、重复评定的弊端,并引导更多表彰惠及一线工作者……

国民议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同意起草机构的观点,在《国家奖励形式和政治体系中其他组织奖励形式法》草案中统一规定,所有组织和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情况下,都有权以不同形式和级别的奖励来平等地表彰和奖励功绩和成就。

除了关于颁发国家奖励形式的权限规定外,对于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的奖励形式……该法律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使其由这些组织的中央机构进行监管,但必须得到国家奖励管理机构的同意……

在下午的会议上,国民议会社会事务委员会成员就该委员会在两届国民议会会议期间的活动及其2014年计划工作的报告草案发表了意见;将性别平等纳入若干法律草案,并就提交第六届会议的法律草案发表了意见。


据越通社-LT报道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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