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高新时期地方群众动员工作实效
群众动员工作是全党全系统、全体干部、党员、公务员、工会会员、群众组织成员、军队官兵的共同责任。其中,党是领导机关,政府是组织实施机关,阵线和群众组织是参谋机关,是核心机关。
地方政府依据2015年6月19日第77/2015/QH13号《地方政府组织法》和2019年12月12日第47/2019/QH14号《关于修改和补充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开展工作。地方政府级别包括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各行政单位内组织的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根据该法律规定,省和中央直辖市统称为省级;区、镇、省辖市和中央直辖市统称为区级;乡、坊和镇统称为乡级和特别行政经济单位。
为什么地方必须做好群众动员工作?
关于理论基础,列宁指出:“生动活泼的和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1)1949年10月15日,胡志明主席在《坛文》一文中写道:“我国是民主国家。一切利益属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革新建设事业是人民的责任。抗战建国事业是人民的事业。从公社到中央,政府都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从中央到公社,各组织都是人民组织起来的。总之,权力和力量属于人民。”(2)胡伯伯建议:“政府工作的唯一目标,就是为全体人民谋求自由和幸福。因此,人民政府必须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凡是有利于人民的事情,必须做;凡是损害人民的事情,必须避免。”(3)“我们政府和组织的职责是服务人民。这意味着成为人民的公仆。”(4)他还肯定道:“民主政府就是人民所有的政府。”(5)。

在马列主义、胡志明群众动员思想的基础上,我党2013年建国纲领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所有、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服务人民,紧密联系人民,充分行使人民赋予的民主权利……”。2013年6月3日,越共十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党对群众动员工作的领导”的第25-NQ/TW号决议提出了十分全面和深刻的观点:“群众动员工作是全政治系统、全体党员、公务员、工会会员、人民团体成员、武装部队干部和士兵的责任。其中,党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阵线和群众组织提供建议并发挥核心作用”。党的这一观点明确指出,领导群众动员工作是党委的责任,组织实施群众动员工作是政府的责任,向党委提供建议并发挥核心作用动员和凝聚群众是祖国阵线和各级政治社会组织的责任。越共十三大文件也明确指出:“人民是建国卫国革新事业的中心和主体;一切路线和政策都要真正从人民的要求、愿望、权利和正当正当利益出发,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建设党,以人民幸福安康为奋斗目标,巩固和加强人民对党、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信任……”(6)。

胡志明思想和我党关于民运工作的观点已被国家制度化,体现在201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属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地方政府的任务和权限之一(2015年6月19日第77/2015/QH13号《地方政府组织法》第17、24、31条)也明确规定:“决定并组织实施各项措施,发挥人民当家作主作用,动员社会资源建设和发展经济社会,保障国防安全”。
从实践基础看,政府的一切活动都与人民群众有关,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等规划和项目。反过来,人民群众的一切行政关系也都与政府挂钩,通过政府机构来解决诸如出生登记、户籍登记、土地买卖、住房建设、办理留学手续、出国等问题。
有了上述理论和实践基础,各级政府、全体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都必须做好群众动员工作。

新时期各级群众动员工作职责
中央政治局发布了一份关于群众动员工作的重要文件,即2021年7月30日第23-QD/TW号决定。第23-QD/TW号决定第14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群众动员工作中的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部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群众动员工作政策、法律的具体规划、计划。
履行好这一责任,各级部门需要做好一批重点工作。
1.1指导宣传和落实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党委关于在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中开展群众运动工作的决议、指示、结论和决定。
群众动员工作是胡伯伯喜爱、我党特别重视的领域,因此颁布了许多决议,以指导和指导工作,例如关于发挥人民当家作主作用的决议;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决议;关于发挥全民族大团结力量的决议;关于知识分子、工人阶级、农民、青年、妇女、退伍军人、工会、企业家、旅外越南人等的决议等。

1.2.指导在国家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公职人员中宣传和学习与群众动员工作有关的国家法律文件。
根据规定,每位公民都必须依法生活和工作。国会颁布了许多与民运工作相关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劳动法》、《教育法》、《保险法》、《信访举报法》、《土地法》、《住房法》、《公民投票法》、《基层民主实施法》等一系列对民众影响重大的法律。因此,各级政府需要创新形式和方法,让每一位公务员、公职人员和人民学习、深刻领悟并转变守法意识。
1.3.各级国家机关要根据党的决议、政治局决定、中央书记处决定以及有关群众动员工作的法律文件,制定实施方案和计划。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方案。人民委员会要研究哪些机制和政策需要在人民议会领导下实施,并向人民议会提交文件,由人民议会决定。根据中央规定,决议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初审,每十年进行一次终审。新颁布的法律性文件,各级机关要向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并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初审,评估执行效果。实施方案或实施方案要具体、切实可行,明确各国家机关在内容和完成期限方面的职责分工。

2.实施行政改革,公开透明地发布经济社会发展、预算和国家资源的政策、计划和项目。
落实党的十三大决议精神:“建设服务人民、民主、法治、专业、现代化、廉洁、强大、公开透明的国家政权机构”。继续依法完善按农村、城市、岛屿、行政区和特殊经济单位划分的地方政府组织结构。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强相关国家机关之间、政府与民众、企业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和定期交流。政府有责任向全体公民宣传和传播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省市人民议会的机制和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以及各省、市、区、县的国家预算。政府在批准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规划、计划和项目前,应当组织广泛听取群众特别是专家、科学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媒体宣传等方式,让群众参与建设)。重大规划、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发布,确保群众知情、遵守、参与监督。同时,政府有责任组织动员群众有效落实这些政策、规划、项目、计划等。

3.有效组织实施国会2022年11月10日第10/2022/QH15号《基层民主法》和政府2023年8月14日第59/2023/ND-CP号法令。
该法共6章91个具体条款。《基层民主实施法》是我国民主建设的新进展。《基层民主实施法》取代了此前颁布的关于基层民主规定的条例和法令。党和政府已颁布规定,党委和机关领导人员可以定期或临时组织与群众座谈、座谈,并指导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控告和突出问题(如生活、就业、拆迁补偿、安置组织、环境、交通安全、毒品等),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各级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和组织方式,收集来自机关、组织(如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专业协会等)和个人,特别是专家、科学家等的意见和建议。事实上,哪里的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在基层很好地落实民主规定,很好地组织接待公民、与公民对话,依法及时解决公民的诉求和关切,哪里就有政治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党组织和政府与人民的密切关系就得到巩固和加强。

4.各级国家机关注重指导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提高公德心、责任心和为民服务意识;组织对国家政策、法律、特别是关系群众生活的问题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腐败、不作为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是各级政府在开展群众动员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和任务。各级政府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是每天直接处理政务工作的人员,他们处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行政事务,例如户籍、土地登记、建筑、房屋建造、纳税、生产登记、经商、教育、医疗、出国等。如果各级政府对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进行良好的社会公德教育和培训,各级政府在民众和企业中的信誉就会得到提升。定期组织检查是各级政府的国家管理职责,因此,如果政府组织得当、有效,各级、各部门以及每个公民的政策法律的执行就会更好,尤其是在关系到人民生活的自由、民主、受教育权、住房权等问题上,就能得到保障。通过巡视检查工作,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也应积极指导预防和打击腐败、消极行为以及在职权范围内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增强人民对各级政府部门的信任作出重要贡献。

5.配合民运委员会、越南祖国阵线和同级政治社会组织,为民运工作提供建议和开展民运工作。定期与越南祖国阵线和同级政治社会组织就民运情况和民运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为了做好协调工作,在每届党委或人民委员会(五年)任期开始时,同级机关应与党委群众动员委员会、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讨论、制定并签署群众动员工作协调计划。根据协调计划的内容,组织实施,每年对已取得的成果、尚未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下一年的经验教训。五年后,应从基层开始进行总结和严格考核,对表现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表现不好的单位给予批评。人民委员会主席应每年直接与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进行工作(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末)。掌握民情是每个地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级人民委员会要指派办公室汇总各单位反映的信息,及时处理和解决,特别是群众反映的问题、容易成为“热点”的问题等(克服一些地方协调松散、形式主义、无效的情况)。

6.指定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群众动员工作,指导基层民主法规的实施,指示直属机关、单位指派领导负责群众动员工作。
这是政治局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各级人民委员会要求同级机关下达人民委员会主席对所属机关、单位负责群众工作的领导干部的具体分工决定,并从任期开始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省、县、乡三级建议统一分配厅长、处长、局长等负责群众工作的领导干部)。人民委员会负责监督、督促负责群众工作的同志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反映情况。每年,各级人民委员会制定国家机关群众工作六项职责落实情况检查计划。根据每个地方、每个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和内容。巡视计划须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并纳入年度计划。建议巡视组由各党建委员会、各部门或内务部门代表组成,由体动委员会组长担任组长。巡视结束后,要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巡视结果,以便党委常委会在新时期继续领导好政府的体动工作。
(1)-《列宁全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06年,第35卷,第64页。
(2)-《胡志明全集》,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11年,第6卷,第232页。
(3)-《胡志明全集》,国家政治出版社,上文第4卷,第21页。
(4)-《胡志明全集》,国家政治出版社,上文第6卷,第432页。
(5)-《胡志明全集》,国家政治出版社,上文第7卷,第264页。
(6)——《党的十三大文件》,国家政治真理出版社第1卷,第96-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