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有效落实省民事判决执行机关与省人民法院之间的部门间协调规定。
(Baonghean.vn)——5月20日上午,省民事判决执行厅对省民事判决执行厅与省人民法院之间的部门间协调条例进行了初步审查。

报告指出,第500/QCPHLN号条例签署后,省人民法院和省民事判决执行厅立即积极组织实施,通过发放文件、组织会议、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向全体干部公务员宣传部署,组织落实条例内容,确保及时、一致、有效执行。
因此,经审查和汇总,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两级人民法院系统共向省级强制执行机构移送了17903件主动执行事项的判决和裁定。强制执行机构主动审查并整理了移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的案卷,并建议法院考虑免除或减免判决执行。主管法院机构收到案卷后,及时指派法官审理案件,并组织会议,依法作出免除或减免判决的决定。
动员诉讼当事人和被告缴纳诉讼费、罚款和赔偿金以弥补审判前后的后果,一直是省人民法院和各区、镇、市人民法院关注的重点工作,这为良好的协调创造了有利条件,尤其是在颁布第500/QCPHNN号条例之后,这项协调工作得到了组织和实施,基本实现了统一和同步。
根据 2021 年 6 月至 2024 年 3 月的统计,在人民法院审判前后,动员诉讼当事人和被告缴纳诉讼费、罚款和赔偿金以弥补后果的协调工作已收取超过 230 亿越南盾。

关于判决执行中遇到的困难、体制和实践问题,为了达成共识,寻求解决方案,两级执行机关积极主动地与当地主管国家机关组织跨部门会议,同级法院机关基本全员参与,高度重视。尤其是在省级执行厅,省级人民法院领导代表直接受邀参加跨部门会议,讨论许多涉及两级执行机关管辖的疑难复杂案件。典型案例包括:越南矿业公司案(归合省);武文俊案(宜禄省);黎氏胜案(都良省);黎文攸、黎文胜案(清章省);胡仲权案(奠州省)……
在会议上,两个单位的领导、部门和办公室的代表发表了许多意见,阐述了优势,以及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会议结束时,省卫生安全局局长范国南同志表示,今后两单位将继续同步、统一、有效地落实规章中的协调内容。同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各部门将积极主动地提出灵活适当的方案,加强和提升各单位的作用。
各级法院机关应继续提高辖区案件处理质量,为执法机关组织执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应尽量减少需要解释、更正或建议复审的判决和裁定,并按照复审程序予以执行。省级人民法院应指示各专门法院和区级人民法院加强与执法机关的协调,特别是及时、完整地移送判决、裁定及相关文件;按照《执行法》的规定,受理并处理涉及财产权的案件,例如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扣押财产争议等。
对于THADS机构,接收、审议并及时、准确地作出法院机构移送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决定。重点审查证据数量;各单位尚未缴纳的临时法院费用数额,主动与同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机构协调,根据规定寻求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