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委员任职标准和条件

December 2, 2016 21:35

法令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159/2016/ND-CP 号法令,该法令详细规定了《监察法》中有关人民监察院组织和运作的若干条款的实施措施。

本法令详细说明了《监察法》中关于乡、坊、镇、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人民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的若干条款,并规定了实施措施。

人民检查委员会在乡、坊、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设立,负责监督基层机关、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政策、法律,处理投诉、检举、建议、反映的情况,执行有关民主的法律法规,为发扬民主、反对腐败和消极情绪,保护公民、机关、组织和单位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作出贡献。

该法令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成员的标准和条件,包括:

1-人民检查委员会委员必须廉洁、公正、有信誉、熟悉政策和法律,自愿参加人民检查委员会。

2. 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人民检查委员会委员必须由在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和国有企业任职的人员担任,不得担任上述机关、组织或单位的正、副职。当选为人民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人员,其剩余工作年限不得少于人民检查委员会任期的剩余工作年限。

3- 乡、坊、镇人民检查委员会委员必须是该乡、坊、镇常住居民,且不得担任该乡、坊、镇人民委员会现任委员。

人民检察院实行客观、公开、透明、民主、及时的原则,集体协商,多数决作出决定。

严禁威胁、打击报复、骚扰人民检查委员会委员;严禁利用人民检查委员会职责权限,煽动、引诱、唆使他人进行虚假控告、检举和实施违法行为。

该法令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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