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常委管理的部分领导和管理职务任职资格标准
义安省委常委会刚刚发出关于省委常委会管理的若干领导、管理职务任职资格标准的正式批复。
2024年3月6日,政府颁布了第29/2024/ND-CP号法令,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职位的标准(简称第29/2024/ND-CP号法令)。据此,第29/2024/ND-CP号法令规定了与省委常委会2023年3月28日第20-QD/TU号条例(关于省委常委会管理的职位标准框架和干部考核标准)不同的若干领导和管理职位的标准(简称第20-QD/TU号条例)。

在等待修改第20-QD/TU号条例的同时,省委常务委员会同意在任命和介绍候选人时适用以下一些领导和管理职位的标准:
1.对于厅级以上官员、国会代表团兼省人民议会办公室主任、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首席监察员、省少数民族委员会主任、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按照政府第29/2024/ND-CP号议定的标准执行,其中:
专业资格方面:具有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所从事行业、工作领域相适应的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国家管理级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同等学历的公务员国家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2.担任该部副主任、国会代表团兼省人民议会办公室副主任、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监察院副院长、省民族委员会副主任、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位如下:
关于专业资格:按政府第29/2024/ND-CP号法令执行标准,根据主管部门规定,具有适合所从事行业和工作领域的大学以上学历;
其他标准:继续按照省常委会第20-QD/TU号规定执行。
3.现役军人、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或政治体制内其他机关、组织人员,调任或任命为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或管理职务的,应符合第29/2024/ND-CP号法令规定的任职标准和条件,但无须立即达到拟任职务或职称规定的国家管理标准。在此情况下,应自任命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达到任职标准。
4.属于省委常务委员会管理,但属于中央机关决定任命、核准或核准权限的职务(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职务):如中央机关与省委常务委员会文件对职务标准、条件有不同规定,则以有权决定任命、核准或核准机关文件为准。胡志明共青团干部标准,则以胡志明共青团干部章程及规章为准。
5对于省委常委会管理的其他领导、管理职务,且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继续按照省委常委会第20-QD/TU号规定执行。
省委常委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织、机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各机关、单位及时向省委常委(通过省委组织部)报告,请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