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副教授外语水平标准
教授必须能够阅读、撰写专业文章、以外语进行专业演讲、聆听和演讲。
根据2018年10月15日起生效的总理第37号决定,教授、副教授的五项通用标准之一是熟练掌握至少一门从事专业工作的外语,并具备用英语交流的能力。
第37号决定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明确解释了“能够熟练使用英语进行交流”的含义:
第 5 条“熟练运用外语从事业务工作”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针对同一外语):
a) 阅读和理解文章和专业文献;撰写专业文章;用外语进行专业演讲和讨论(听和说);
b) 曾在国外全日制学习、研究,获得外国大学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c) 以外语教授专业课程;
d) 大学外语专业毕业,获得外语学士学位;
d) 根据越南教育培训部制定的越南外语水平6级框架,达到外语水平4级或以上。
第 6 条“能够用英语交流”是指能够用英语表达自己想要呈现给别人的内容,并听懂别人用英语讲述的关于专业知识的一般信息和正常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