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2013年土地法
(Baonghean)- 问:指导实施《土地法》修正案的文件中,对于国家为国防安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收回土地时,对剩余土地的投资成本补偿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回复: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关于国家收回土地时补偿、支持和安置的法令)第3条规定,当国家为国防和安全目的收回土地、为国家和社会利益发展经济而收回土地时,对剩余的土地投资成本给予补偿,具体如下:
1.国家为国防安全、国家利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符合《土地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有权获得剩余土地投资成本补偿的对象。
2.剩余土地投资成本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土地使用目的对土地进行投资,但在国家主管部门决定收回土地时尚未全部收回的成本。剩余土地投资成本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成本:
a) 场地清理费用;
b) 为提高土壤肥力、去除酸性、洗去盐分、防止农业生产用地的侵蚀和破坏而进行的改良费用;
c) 生产、经营用地抗震动、抗沉降能力增强工程费用;
d) 根据土地用途投资的其他土地相关费用。
3.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确定条件:
a) 有记录及文件证明土地投资额。如无记录及文件证明剩余土地投资额,由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剩余土地投资额的确定方式;
b) 土地投资成本不来自国家预算。
4、剩余土地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土地收回决定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并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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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有:
P:剩余土地投资成本;
P1:场地清理费用;
P2:农业生产用地为提高土壤肥力、去除酸度、冲走盐分、防止水土流失和入侵而进行的改良费用;
P3:生产经营用地抗震动、抗沉降能力加固费用;
P4:投资于适合土地用途的土地的其他相关费用;
T1:土地使用期限;
T2:剩余土地使用期限。
土地投入时间在国家划拨或者租赁土地时间之后的,土地使用年限(T1)从土地投入时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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