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2013年土地法
(Baonghean)- 问题:指导实施修订后的《土地法》的文件中,如何规定当国家为国防安全目的、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经济社会发展收回土地时,对剩余的土地投资成本进行补偿?
回复: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支持和安置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为国防安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及公共利益征用土地时,对剩余土地投资成本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1.国家为国防安全、国家利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收回土地,补偿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的主体,属于《土地法》第76条规定的情况。
2.剩余土地投资成本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土地使用目的对土地进行投资,但在国家主管部门决定收回土地时尚未完全收回的成本。剩余土地投资成本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成本:
a) 场地清理费用;
b) 为提高土壤肥力、去除酸性、洗去盐分、防止农业生产用地的侵蚀和入侵而进行的改良费用;
c) 生产、经营用地抗震动、抗沉降能力增强费用;
d) 根据土地使用用途投资的其他土地相关费用。
3、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确定条件:
a) 有土地投资记录及文件证明。如无记录及文件证明剩余土地投资额,由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剩余土地投资额的确定方式。
b) 土地投资成本不来自国家预算。
4、剩余土地投资成本必须按照土地收回决定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并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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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
P:剩余土地投资成本;
P1:土地平整费用;
P2:农业生产用地改良费用,以提高土壤肥力、去除酸性、冲走盐分、防止侵蚀和入侵;
P3:生产、经营用地抗震动、抗沉降能力增强费用;
P4:投资于适合土地使用目的的土地的其他相关费用;
T1:土地使用期限;
T2:剩余土地使用期限。
土地投资时间在国家划拨或者出租土地时间之后的,土地使用年限(T1)从土地投资时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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