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2013年土地法

August 8, 2014 18:45

(Baonghean)- 问题:请问国家收回目前用于居住社区和宗教场所的土地时,有关土地补偿和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回复: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国家收回土地补偿、扶持和安置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收回目前用于居住社区和宗教场所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及剩余土地投资成本如下:

1.国家根据《土地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收回居民小区、宗教场所的农业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及剩余土地投资成本,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a) 2004年7月1日(2003年《土地法》生效日)之前使用的农业用地,其来源不是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国家按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租赁土地、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符合《土地法》第100条、第102条规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条件的,按照《土地法》第74条第2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

b) 对于国家以划拨方式未收取土地使用费或以按年支付租金的方式租赁土地的农业用地,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应补偿剩余土地投资成本(如有)。计算补偿费时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的确定,按照本法令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2.国家按照《土地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收回居民小区、宗教场所住宅用地以外的非农业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及剩余土地投资成本,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a) 2004年7月1日前使用的非农业用地,不属于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按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租赁土地、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符合土地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条件的,依照土地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土地补偿。

宗教场所非农业用地自2004年7月1日起至国家主管部门发布土地复垦通知之日止,属于转让、赠与等方式使用的,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

b) 对于国家未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原有非农业用地或按年缴纳土地租金的租赁土地,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应补偿剩余土地投资成本(如有)。用于计算补偿费的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的确定,按照本法令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经全部或部分开垦,剩余土地面积不具备继续使用条件时,如居住小区或宗教场所仍需将该土地用于小区或宗教场所的共同目的,国家应另行划拨土地;另行划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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