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2013年土地法
问:关于因土地收回而需要搬迁的住户、个人和旅居海外的越南公民的安置支持规定?关于为租住非国有房屋的人员提供的支持?关于收回公社、街道、城镇公共土地时提供的支持?关于国家收回土地时为土地使用者提供的其他支持?
回复:根据第 47/2014/ND-CP 号法令第 22 条规定,对于国家收回居住土地的住户、个人和居住在国外的越南公民,根据《土地法》第 83 条第 2 款 c 项规定必须搬迁的情况,安置支持措施按以下方式实施:
1.获得安置用地或住房的家庭、个人和海外越南人,如果土地补偿金额少于本法令第27条规定的最低安置配额,则应获得最低安置配额与土地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的补贴。
2.如果家庭、个人和海外越南人自行安排住房,除获得土地补偿外,还将获得安置补助。省人民委员会将根据收回的住宅用地面积、家庭成员人数和当地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补助金额。
-根据第 47/2014/ND-CP 号法令第 23 条规定,租住非国有住房且因国家征地而搬迁的家庭和个人,将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获得搬迁资产费用的补贴。
-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第24条规定:如果收回的土地属于乡、街道或城镇的公共土地基金,则将予以扶持;扶持的最高额度可与补偿额度相同;具体扶持额度由省人民委员会确定;扶持资金缴入国家预算,并列入乡、街道或城镇的年度预算;扶持资金只能用于乡、街道或城镇公共用途的基础设施建设。
- 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第25条规定:除本法令第19、20、21、22、23和24条规定的援助外,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其他援助措施,以确保土地被收回者的住房、稳定生活、生产和公平待遇;对于国家收回农业用地但不符合《土地法》第75条规定的补偿条件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户和个人,省人民委员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考虑提供援助;特殊情况应提交总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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