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2013年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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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因土地收回而必须搬迁的家庭、个人和旅居海外的越南人提供安置支持的规定?为租用非国有房屋的人员提供的支持?为收回乡、坊、镇的公共土地提供的支持?为国家收回土地时,为土地使用者提供的其他支持?

回复: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第22条规定,对于国家收回家庭、个人和旅居国外越南人住宅用地并根据《土地法》第83条第2款c点规定必须搬迁的情况,安置补助如下:

1.获得安置土地和房屋的家庭、个人和海外越南人,其土地补偿费金额低于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最低安置限额的,应当获得最低安置限额与土地补偿费金额之间的差额补助。

2.家庭、个人及海外越南人自行安排住所的,除获得土地补偿外,还将获得安置补助。省级人民委员会将根据收回的宅基地面积规模、家庭成员数量以及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第23条规定,对于租用非国有住房且在国家收回土地时必须搬迁住所的家庭和个人,将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获得搬迁费用的支持。

-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第24条规定:收回的土地属于乡、坊、镇公共土地基金的,予以扶持;扶持最高金额可与补偿金额相当;具体扶持标准由省人民委员会确定;扶持资金上缴国家预算,并纳入乡、坊、镇年度预算;扶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乡、坊、镇公共用途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根据第47/2014/ND-CP号议定第25条规定:除本议定第19、20、21、22、23、24条规定的扶持措施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其他扶持措施,确保被收回土地群众的住房、稳定生活、生产生活和公平待遇;对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在国家收回农业用地时,不符合《土地法》第75条规定的补偿条件的,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给予扶持;特殊情况报请政府总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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