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2013年土地法

October 8, 2014 10:00

(Baonghean)- 问题:在环境污染威胁人类生命的地区、面临山体滑坡、地面沉降风险的地区或受到其他威胁人类生命的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对土地恢复的补偿、支持和安置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答: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第16条

1.对土地法第87条第3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对人民生命造成威胁的地区、有发生滑坡、地面沉降或其他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造成威胁的地区,向家庭、个人收回土地的补偿、扶持和安置,按照土地法第79条第1款、本公告第6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

2、某户或个人的宅基地突然发生塌陷、塌陷造成该地块全部或部分面积塌陷,剩余面积不再可供使用的,该户或个人按下列规定安排安置用地:

a)安置用地面积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土地分配限额;

b) 土地使用费缴纳、免征土地使用费及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土地使用费征收条例的规定执行。

3、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及补助标准如下:

a)因自然灾害导致土地恢复时,国家预算支付;

b) 企业在因自身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区域开垦土地时,应当承担土地复垦费用;企业解散、破产时,由国家预算承担补偿和扶持费用。

问:迁坟补偿的具体规定?

回复: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第十八条规定,对不属于本法令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坟墓迁移,应当向被迁移者提供土地,并补偿其挖掘、发掘、迁移、新建费用及其他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具体补偿标准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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