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 2013 年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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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 问:关于设立和实施移民安置项目以及最低移民配额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回复:

- 根据第47/2014/ND-CP号议定第26条规定,土地法第85条规定的安置项目的设立和实施,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安置项目的设立和批准独立于补偿、支持和安置计划,但必须确保在国家主管部门决定收回土地之前有安置土地和住房。

2.安置项目的设立和投资者的选择应当符合安置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并必须保证《土地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为一个或多个项目设立安置区,安置区的房屋和土地按照被安置人口的补偿水平和支付能力,安排若干个不同等级的房屋和区域。

4.按子项目分期建设的集中安置区项目,安置区征地拆迁、房屋竣工或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按照各子项目进度进行,但安置区内各子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确保衔接。

五、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资金保障,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 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第27条关于最低安置率的规定:

1.《土地法》第86条第4款规定的最低安置补助费,由被安置人选择以宅基地、房屋或者金钱形式确定。

2.以住宅用地和房屋确定最低安置指标的,安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当地允许划分土地的最低面积,安置房屋面积不得小于住房法规定的最低公寓面积。

以住房确定最低安置指标的,安置住房面积不得低于住房法规定的最低住房面积。

最低安置指标以货币计算的,最低安置指标的金额相当于安置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一个最低安置指标的价值。

3.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由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安置的最低宅基地、住房、资金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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