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2013年土地法

September 17, 2014 15:48

问:当国家收回土地,而实际测量面积与土地使用权文件上记录的面积不同时,如何对土地补偿和支持进行具体规定?

回复:根据第 47/2014/ND-CP 号法令第 12 条的规定,在土地收回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测量面积与土地法第 100 条第 1、2 和 3 款以及 2014 年 5 月 15 日政府颁布的第 43/2014/ND-CP 号法令(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土地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第 43/2014/ND-CP 号法令)第 18 条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文件上记录的面积不同,则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补偿:

1. 如果实际测量面积小于土地使用权证上记录的面积,补偿应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2. 如果由于先前测量不准确或者土地使用者在申报和登记土地时未申报全部面积,导致实际测量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文件上记录的面积,但经确定整个地块边界未发生变化,与相邻土地使用者没有争议,也没有侵占或占用,则应当按照实际测量面积给予补偿。

3. 如果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证上记录的面积,并且土地所在地的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较大的面积是由于土地开垦或者从先前土地使用者处转让土地使用权造成的,并且土地一直稳定使用,没有争议,则应当按照实际测量的面积给予补偿。

4. 对于土地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证上所记录的面积,且较大面积是由于侵占或占用造成的,不予支付土地补偿。

5. 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土地收回案件中与土地相关的资产补偿,应当按照《土地法》和本法令的规定执行。

读者室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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