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2013年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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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收回土地,实际测算的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面积不符的,土地补偿和扶持如何具体规定?

回复:根据第47/2014/ND-CP号议定第12条规定,收回土地,其实际测量面积与《土地法》第100条第1、2、3款及政府2014年5月15日第43/2014/ND-CP号议定关于实施《土地法》若干条款的规定(以下简称第43/2014/ND-CP号议定)第18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文件记载的面积不同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1.实际测量的面积小于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面积的,按照实际测量的面积补偿。

2.因前期测量不准确或土地使用者申报登记土地时未申报全部面积,导致实际测量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文件记载的面积,但已确定整个地块边界不变,与相邻土地使用者无纠纷,且无侵占、占用情况的,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补偿。

3.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证件上记载的面积,且土地所在地的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证件上记载的面积,是因土地复垦或者原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而造成的,且土地使用状况稳定、无争议的,按照实际测量的面积给予补偿。

4.对于土地面积超过土地使用权文件所记载面积的,且超过面积的部分是因侵占、占用而造成的,不支付土地补偿费。

5.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收回土地时,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土地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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