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 2013 年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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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第47/2014/ND-CP号议定第9条规定,国家按照《土地法》第89条第2款规定收回土地时,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房屋建筑物的补偿金额为被毁坏房屋建筑物现值的总和,并按照该房屋建筑物现值的比例计算。
受损房屋或构筑物的当前价值等于(=)该房屋或构筑物的剩余质量百分比乘以(x)×由专门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同等技术标准的该房屋或构筑物的新建价值。
赔偿金额按照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房屋或建筑物当前价值的百分比计算,但赔偿水平不得超过与受损房屋或建筑物具有相同技术标准的新建房屋或建筑物价值的100%。
2.受损房屋及构筑物现值按下列公式确定:
里面有:
目标:受损房屋和建筑物的当前价值;
G1:按照专业管理部门颁发的同等技术标准新建受损房屋、构筑物的价值;
治疗师:受损房屋、建筑物适用折旧年限;
T1:受损房屋或建筑物的使用时间。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被部分拆除,其余部分无法使用的,按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全部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被部分拆除,其余部分尚可使用的,按照被拆除部分的价值和按照拆除前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相当的技术标准修复、竣工的费用给予补偿。
4.对于不符合专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的房屋和建筑工程,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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