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部分内容

July 28, 2016 18:17

(宝恒)——为此,为统一适用《社会保险法》及有关社会保险领域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属单位负责人向其机关单位宣传以下若干内容:关于雇员、劳动集体和用人单位之间社会保险纠纷的管辖权;关于雇员、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纠纷的管辖权;关于社会保险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权利。

关于解决雇员、劳动集体和用人单位之间社会保险纠纷的权限:

根据2012年《劳动法》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各方之间就权利、义务和利益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包括雇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个人劳动争议和劳动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集体劳动争议。因此,劳动争议分为两类:雇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个人劳动争议;劳动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集体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主体必须是劳动关系中的当事方。

根据 2012 年劳动法第 200 条第 2 款 d 项、第 201 条第 1 款 c 项、第 203 条第 1 款和 2004 年民事诉讼法第 31 条的规定,雇员与雇主之间、劳动集体与雇主之间关于社会保险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Lao động được tư vấn về Bảo hiểm Thất nghiệp ở Trung tâm Giới thiệu Việc làm tỉnh (Ảnh Nguyên Hưng).
工人们在省就业中心接受失业保险咨询(照片:阮雄)。

但是,根据2012年《劳动法》第205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

“1. 自收到解决集体劳动争议权利问题的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当着手解决该劳动争议……

3.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决定,或者时限已过但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仍未解决问题,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解决该问题。”

因此,法院在受理和处理社会保险申请时需要注意:

如果区人民委员会主席解决了争议,但当事人不同意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决定,或者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解决争议,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解决集体权利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作为劳动案件受理和处理。

- 如果区人民委员会主席解决了纠纷,但当事人不同意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决定,并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决定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并解决该案件,并认定这是一起行政案件。

关于雇员、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纠纷的解决权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8条第8款和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雇员和雇主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问题提出申诉、举报和提起诉讼。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的规定,雇员和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本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机构的行政决定和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前提是该等决定和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任何人就社会保险机构的行政决定或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将受理该案,并将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

Dự thảo luật Bảo hiểm xã hội sửa đổi đề nghị nâng tuổi nghỉ hưu, thay đổi cách tính lương hưu nhằm đảm bảo cân đối quỹ cũng như an sinh xã hội. Ảnh minh họa: Hoàng Hà.
(插图)

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应按照2010年《行政程序法》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执行;从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2015年《行政程序法》生效之日),应按照2015年《行政程序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社会保险机构在雇主违反社会保险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的权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雇员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拖欠缴纳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侵占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缴款及福利金,均属于《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2条第9款的规定,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处理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向主管国家机关建议处理违反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法律的行为。

因此,自《社会保险法》生效之日(2016年1月1日)起,法院将不再受理社会保险机构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会保险金的申请。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案件,法院将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退回申请,并责令原告遵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的规定。

清翠

(合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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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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