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维持了对玄汝的终身监禁判决。
1月7日,最高人民上诉法院审理黄氏玄如案上诉案后,维持对被告人黄氏玄如(1978年出生,前江省人),原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风险管理部副部长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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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出席上诉听证会。图:越通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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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侵占财产”罪的苗头,则继续考虑并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理。
庭审中,审判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玄如根据越南工商银行2010年的决定被任命为交易办公室主任。因此,被告人有权签署贷款文件、批准和控制贷款文件,并有权确认余额……
上述证据及公开讯问结果均表明,玄汝在执行被赋予的任务过程中,完全违反了程序。据此,审判庭有理由认定玄汝是位高权重的人员,被告人利用这一优势实施犯罪。
基于上述意见,审判合议组部分撤销了对黄氏玄如一案的一审判决,要求重新调查、重新审判,同时要求考虑越南工商银行的责任。
此外,审判小组还维持了黄氏玄如向 Zen Plaza 公司赔偿 455 亿越南盾、向 Navibank 赔偿 2000 亿越南盾、向 VIB 赔偿 1350 亿越南盾、向 ACB 银行赔偿 6680 多亿越南盾以及其他一些个人的判决。
对于本案其他涉案被告,审判合议庭维持对被告人武英俊(越南工商银行芽庄支行原副行长)2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同时,部分撤销对被告人武英俊针对兴安投资股份公司“侵占财产”罪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侦查机关重新侦查、重新审判。
审判小组还维持对以下被告人的判决:黄美行有期徒刑14年;黄香江有期徒刑8年;范氏雪英有期徒刑15年;段黎疑有期徒刑17年;阮善理有期徒刑2年(前两刑期合计为6年);陈氏苏渊有期徒刑14年。
对于没有上诉的被告人,分别判处阮氏兰有期徒刑9年、兴美方有期徒刑2年2个月10天(刑满释放)、范文志有期徒刑1年,缓刑。
审判合议庭对部分被告人部分改判一审判决,上诉判决如下:黄友丹有期徒刑14年;陶氏雪勇有期徒刑15年;范英俊有期徒刑11年;梁氏越安有期徒刑6年;胡海诗有期徒刑5年;陈青青有期徒刑9年;童元勇有期徒刑5年;黄忠志有期徒刑7年;裴玉权有期徒刑13年;武元春进有期徒刑9年;阮氏福银有期徒刑10年;黎氏玉莱有期徒刑3年缓刑。
因此,本组仅被告人陶氏雪蓉的刑期较一审判决增加(一审12年,上诉15年),其余被告人的刑期均有所减少。
关于赔偿责任,审判庭判决被告人范文志赔偿230多亿越南盾;被告人阮氏兰赔偿9万多亿越南盾;被告人黄美芳赔偿2180多亿越南盾;被告人陶氏雪勇赔偿4400多亿越南盾;被告人阮天黎赔偿1.2万多亿越南盾;被告人范英俊赔偿720多亿越南盾。审判庭还继续维持对被告人玄如、阮氏兰、武英俊、阮天黎和范英俊的资产扣押和账户冻结令。
审判组还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罪名对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原副行长张明黄、阮氏明香提起刑事诉讼。
同时,审判委员会还建议公安部侦查机关对协助玄汝的其他人员以及尚未被起诉的高利贷者进行起诉。
此前,2014年1月27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侵占财产罪”和“伪造机关、组织印章和文件罪”判处黄氏玄如无期徒刑。
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关于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黄氏玄如一人赔偿被非法侵占的21850亿越南盾,此外,还须联合其他多名被告向受害者赔偿17080多亿越南盾。
法院还责令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归还其在越南工商银行19个账户中的240多亿越南盾给ACB银行。为确保判决的执行,仅针对黄氏玄如一案,一审法院就扣押了被告的现金和资产,包括820亿越南盾、3辆汽车(本田、雷克萨斯、丰田)和12处房产(玄如需支付的一审诉讼费近23亿越南盾)。
为了不被发现地侵占单位、银行和个人的资金,黄氏玄如利用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和芽皮分行的名义,要求单位和个人在这两家分行开设支付账户。
为使单位和个人信任并签订转账合同,吴吴先生伪造了越南工商银行芽贝分行领导的印章和签名,并为他们伪造了资本投资合同和存款合同,以便将资金转入越南工商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和芽贝分行开设的账户。
此后,吴吴越又陆续伪造多家公司的印章,从3家银行、9家公司和3名个人手中挪用了近4万亿越南盾。
据越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