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营经济发展的第68-NQ/TW号决议全文
中央政治局总书记杜林刚刚代表中央政治局签署了2025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民间经济发展的第68-NQ/TW号决议。政府网站谨此刊登该决议全文。
| 中央执行委员会 * 编号 68-NQ/TW | 越南共产党 河内,2025年5月4日 |
解决
政治局
关于私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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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40年的创新发展,我国民营经济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取得了长足进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驱动力之一。目前,民营经济拥有94万多家企业和500多万户经营户,对国内生产总值贡献约50%,对国家财政收入贡献超过30%,吸纳了约82%的劳动力,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推动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国家竞争力、消除饥饿、减少贫困、稳定社会生活的重要力量。许多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树立了品牌形象,并走向了区域和国际市场。
然而,民营经济仍面临诸多发展障碍,规模和竞争力尚未取得突破,尚未达到成为国家经济核心力量的要求和预期。大多数民营企业规模较小,属于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其资金实力和管理水平有限;技术创新能力较弱;劳动生产率、运营效率和竞争力较低;商业思维缺乏战略眼光,与国有企业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联系不畅。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在于:对私营经济在整体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和思考仍然不足,未能跟上发展步伐;制度和法律仍然错综复杂、不完善;领导和指导力度不够;产权和经营自由尚未得到充分保障。私营经济在获取资源方面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特别是资金、技术、土地、资源和优质人力资源。一些优惠和扶持政策效果不佳且难以落实;经营成本仍然很高。
为了实现党的十三大决议所确定的国家发展目标,满足新时代发展要求,必须创新思维,统一认识和行动,采取全面、综合、突破性的措施,进一步发挥民营经济的作用,增强信心,为经济发展创造新的动力和势头,促进增长,提高国家竞争力。
根据上述情况,政治局要求重点彻底掌握、全面、同步、有效地落实以下内容:
一、指导性观点
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驱动力,是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国家竞争力、推动工业化、现代化、推动经济向绿色、循环、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型的先锋力量;民营经济与国家经济、集体经济一道,在构建与深度、实质性、有效国际一体化相结合的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自立自强的经济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有助于国家摆脱落后风险,走向繁荣发展。
2. 发展快速、可持续、高效、高质量的民营经济既是国家的核心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需要在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中予以明确,以便发挥一切潜能和优势,解放一切生产力,激活、调动和有效利用一切资源,特别是人民的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巩固和加强国防安全,加强外交和国际一体化。
3. 彻底消除对越南私营经济的认知、思想、观念和偏见;正确评估私营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鼓励人民和企业的创业精神和创新精神,尊重企业和企业家,并将企业家视为经济前线的战士;充分保障财产权、经营自由、公平竞争权以及在法律未禁止的行业中开展业务的自由;建立和加强国家与私营经济部门之间的信任;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确保私营经济在获取商业机会和经济资源,特别是资本、土地、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和其他国家合法资源方面,依法与其他经济部门享有平等竞争权。
4. 营造开放、透明、稳定、安全、易于实施、成本低廉、符合国际标准、确保区域和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及时完善法律、机制和突破性政策,鼓励民营经济在重点领域发展,加大研发投入,应用科技,创新转型,参与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迈向区域和世界水平;弘扬创新创业精神,推动数字化转型,促进合法合规致富。
5. 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和国家的创造作用,以企业为中心和主体;重点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道德操守、商业文化、勇气、智慧、活力、创造力和进取精神的企业家;表彰、鼓励和发展一支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民族自豪感、奉献精神、尊重法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优秀企业家队伍。
二、目标
1. 到2030年
- 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驱动力;是科技发展、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的先锋,为成功实现2024年12月22日政治局第57-NQ/TW号决议的目标以及党的其他政策和方针作出了贡献。
力争使经济体中拥有200万家企业,每1000人拥有20家企业。至少有20家大型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
- 私营经济的平均增长率约为每年 10-12%,高于经济的增长率;贡献了约 55-58% 的 GDP,约 35-40% 的国家预算收入,为约 84-85% 的总劳动力创造了就业机会;劳动生产率平均每年增长约 8.5-9.5%。
- 技术水平、能力、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在东盟国家中位列前三,在亚洲国家中位列前五。
2. 2045 年愿景
越南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强劲、可持续,积极参与全球生产和供应链;在区域和国际上具有很高的竞争力;力争到2045年实现至少300万家企业在经济中运营;贡献超过GDP的60%。
三、任务与解决方案
1. 更新思维,实现认知和行动的高度统一,激发民族信念和抱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新的动力和新势头
- 提高党委、各级政府、整个政治体系、工商界和人民对私营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越南私营经济在新时代崛起和发展的信念、抱负和行动力。国家创造、服务和支持私营经济快速、可持续地发展,不违背市场原则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干预;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开放、友好、合作、诚信的关系,共同促进发展。
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公众意识和行动力,激发全体人民的创业精神、创业精神、自信心、自力更生精神和民族自豪感,促进民营经济强劲发展。媒体和新闻机构要提高信息宣传的质量和效果,确保客观、诚实、完整,鼓励和传播良好模式、良好做法、创新和高效,在全社会弘扬创业精神。严禁骚扰、抹黑、散布影响企业和企业家的虚假不实信息。
2. 推进改革,完善和提高制度和政策质量,有效保障和保护私营经济的所有权、财产权、经营自由和公平竞争权,保障私营经济合同的执行。
2.1 推进改革,完善和提升制度和政策质量
革新执法建设和组织思路,确保经济按照社会主义市场机制运行,运用市场工具调控经济;最大限度地减少干预,消除行政壁垒、“索取-给予”机制和“管不住就禁”的思维模式。民众和企业在法律未禁止的领域享有经营自由。只有出于国防、安全、秩序、社会保障、社会伦理、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等原因,且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限制经营权。
完善法律体系,消除市场准入壁垒,确保营造透明、清晰、一致、长期稳定、易于遵守、低成本的营商环境。在行政流程和程序实施中,尤其是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土地、规划、投资、建设、税收、海关、保险、知识产权、标准、法规等方面,要实现透明化、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并全面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到2025年,完成对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不必要营商条件、重叠和不适当法规的审查和消除;行政程序处理时间、法律合规成本和营商条件至少减少30%,并在未来几年继续大幅削减。大力推进公共服务覆盖所有行政区域。力争到2028年使越南的投资和营商环境跻身东盟前三、全球前30。
- 公共管理重心从管理转向服务和发展创造,以人为本,关注企业;推进公共管理现代化和数据化管理;大力加强检查监督,从事前检查转向事后检查;经营条件管理重心从许可认证转向公开经营条件和事后检查,少数领域仍需按照国际法规和惯例办理许可手续;修订破产法,缩短法律程序处理时间,扩大简易破产制裁的适用范围;推广电子诉讼程序,改革资产处理机制;建立生产经营活动障碍评估反馈机制;克服中央与地方、部委、部门和地区间政策执行不一致性。
- 贯彻市场机制,在调动、配置和使用资本、土地、资源、资产、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和其他资源方面,对各经济部门的企业一视同仁。审查并完善税收、收费和收费政策,确保各经济部门公平待遇,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尤其要大力推进现金收款等电子税收征管;严禁滥用行政权力,严惩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严厉打击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完善基于技术和数字平台的新型经济模式和商业模式的法律框架,尤其关注金融科技、人工智能、虚拟资产、虚拟货币、加密资产、加密货币、电子商务等领域。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基于事后审计的新兴行业和领域测试机制。完善数据、数据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促进企业连接、共享和利用数据,并确保数据安全。
- 为行政程序的办理创造一切有利条件;明确各机关单位各层级、各部门的任务分配,明确负责人办理行政程序的职责。严厉打击贪污、谋取私利、骚扰官员公务员等行为;同时,对于已全面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未谋取私利,但因客观风险遭受损失的案件,建立免责机制。
- 建立专门机制和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确保其遵守市场原则和国际承诺;取消营业执照费;免除成立前三年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从中央和地方预算中拨出充足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计划和政策,整合企业、商业协会、行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投资资金;加强私营经济和企业家参与政策意见征询和批评的作用,确保政策的实质、效率和透明度。
- 促进国内市场发展,刺激消费,拓展分销渠道,大力发展数字平台和电子商务;切实有效地落实“越南人民优先使用越南商品”运动;升级和创新国家贸易促进计划;支持民营企业打造和推广品牌。鼓励发展民营零售企业;根据国际惯例,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参与公共采购计划、项目和方案。提高执行能力,履行国际承诺,建立有效的支持机制,解决私营经济部门的国际争端……
- 更新并规范私营经济指标、统计数据和数据库体系,以服务于各阶段的评估、政策规划和发展战略。建立适当的机制,与相关机构和组织共享数据系统,用于研究、咨询和政策批评。
2.2. 切实保障和保护私营经济的所有权、经营自由、财产权、公平竞争权和合同执行权。
完善工商领域合同执行和纠纷解决的法律体系,缩短合同纠纷的解决时间。建立专门机制处理积压多年的项目和合同,防止社会资源的损失和浪费,阻碍民营企业的发展,同时依法明确相关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职责;杜绝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款项的情况。提高经济法院和商事仲裁机构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透明度、有效性和效率,确保快速、公正、客观、平等。
- 审查、完善并有效实施包括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在内的财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制定政策支持国内知识产权的评估和保护;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在国外和国际组织注册知识产权。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特别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侵权行为,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确保工业产权的设立全过程在线进行,最大限度地缩短知识产权授予申请的办理时间,并确保符合国际惯例。
杜绝重叠、重复、冗长、不必要的检查审查现象;确保企业每年只接受一次检查审查的原则,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滥用检查审查骚扰、给企业制造麻烦的行为。建立数据系统和人工智能工具,对违法风险进行预警。大力推进检查审查审计工作的数字化转型。部署线上检查审查,优先开展基于电子数据的远程检查审查,减少现场检查审查。对依法合规的企业免除现场检查。
2.3. 遵守明确区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原则;在处理违法行为时,要区分法人和个人。
修订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保在处理违法行为和民事经济案件时,优先采取民事、经济、行政措施,使企业和经营者能够主动补救违法行为和损害。对于实际适用法律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或不予刑事诉讼的情况,坚决不予刑事诉讼。对于必须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优先采取措施补救经济后果,并以此作为考虑后续处理措施的重要依据。不溯及既往地适用法律规定处理对企业不利的情况。对于证据不足或证据不明的案件,必须尽快结案,以免影响企业和经营者的声誉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 确保对案件或诉讼相关资产的封存、临时扣押和冻结符合正确的授权、命令、程序和范围,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封存、扣押、临时扣押和冻结的金额与案件中预期的损害后果相符。
- 明确区分合法形成的资产、非法所得资产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产;区分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资产、权利和义务。在获得检察机关的同意且不影响调查活动的前提下,允许合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与案件相关的资产价值,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 促进私营经济获取土地、资本和优质人力资源等资源。
3.1. 增加私营经济获得土地、生产和商业场所的机会
推进数字化转型,便利私营经济活动获取土地及生产经营用地。建立适当的机制和政策,控制土地价格波动,特别是生产经营用地和非农业用地价格波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投资、生产经营计划的影响。最迟在2025年完成国家土地数据库与国家数据中心及相关数据库的联网建设。推进土地领域的电子化交易;公开、透明、主动地向企业提供信息;最大限度地缩短土地租赁手续办理时间,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积极支持场地清理工作。
允许地方政府利用地方预算支持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科技孵化器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者。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预留部分投资土地用于租赁给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每个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确定土地预留额度,确保平均每个园区、产业集群至少有20公顷土地或至少占基础设施投资总土地额的5%用于上述企业。国家政策规定,自土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对上述企业减免至少30%的土地租金。减免后的土地租金将从投资者依法应缴纳的土地租金中扣除,返还给投资者;此外,国家还出台政策支持清洁土地基础设施、电力、水、交通、通信以及行政手续等方面的政策,以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配套产业企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
重点解决程序性问题和进展缓慢的项目难题;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资源、公共土地、闲置机构办公楼、争议土地和长期未决案件土地。制定扶持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扶持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租赁当地闲置或未利用的公共资产——房屋和土地。
3.2 促进和多元化私营经济的资本来源
- 审查并完善民营经济信贷机制和政策。制定政策,优先向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扶持产业企业和创新型创业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商业信贷,用于投资机械设备、新技术、绿色转型、数字化转型、出口信贷和供应链信贷。鼓励金融信贷机构根据生产经营方式、拓展市场计划等因素进行评估后放贷,并参考数据、现金流、价值链等信息,考虑以房地产、无形资产、未来资产等作为抵押,以及提供无担保贷款。
- 促进绿色信贷发展;国家有机制支持利率,鼓励信贷机构降低民营企业借款实施绿色、循环项目并应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标准框架的利率。
- 审查法律框架,完善中央和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参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承担担保活动中因客观条件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按照总体目标实施管理;规定合理的金融储备金扣缴水平,放宽担保条件,使其优于银行贷款条件;建立补充资源机制和合理的保险政策,保障体系安全。研究建立再担保基金和交叉担保、共同担保模式……
完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法律框架和运行机制,扩大基金接收、评估、发放和拨付资金的条件、流程和程序,简化流程,提高透明度,实现数字化;使资金来源多元化,包括国家预算拨款、国内外企业、组织、个人等的捐款;加快增加对地方投资基金和民营投资基金的投资职能和任务,以增加对中小企业和创新型创业公司的资金供给;为创业项目提供种子资金和创业贷款;建设孵化器,扶持创业公司。鼓励中央、地方、民营基金和金融信贷机构采用共担风险、增加对中小企业优惠贷款的模式。
- 审查并修订非存款类贷款机构的运营法规,以实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信贷来源多元化。修订金融租赁公司运营的法律框架,扩大租赁资产范围,包括软件、开发权、知识产权和数据等非传统资产。发布针对P2P借贷和众筹平台的受控试点法律框架,以直接连接中小企业与提供资金的个人和机构。
- 连接和共享银行系统、税务和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确保连接性,共享业务运营和财务数据,评估来自信贷机构、金融基金和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企业信用度和信用评分,以增加对中小企业和家庭企业的贷款。
- 支持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建立透明、标准化的财务系统,规范会计和审计制度,并实施解决方案以提高声誉和获得金融资源的机会。
- 加强对信贷机构运营和信贷发放活动的检查、审查和密切监督;严格控制服务于内部生态系统的贷款活动。
- 审查和完善税收政策,便利投资基金对企业的投资活动;提高企业资本结构中长期资产或资本融资的投资限额;建立投资基金中长期资本募集机制。研究如何使金融投资机构能够扩大其从社会保险基金、自愿养老基金等渠道募集资金的能力,以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中长期资本市场。
—— 紧急升级和重组股票市场,发展保险市场,完善公司债券监管,以提高质量,拓宽民营经济稳定、低成本的资金筹集渠道。研究和制定债务证券化的法律框架。
3.3 提高私营经济人力资源质量
集中资源建设高质量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重点产业网络。鼓励与国外开展联合培训项目,复制和引进先进培训项目,服务于民营经济发展。
- 创新高质量项目毕业评估和认证方法,鼓励企业参与。支持和鼓励企业自主安排培训形式,吸引更多企业参与人力资源培训。企业人力资源培训和再培训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扣除项,用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 有效实施培训计划,提高私营经济人力资源质量;鼓励各地利用其法律资源,积极支持培训计划,按照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发展人力资源。
- 为 10,000 名高管实施培训和发展计划;动员成功的企业家参加培训、分享经验、激励他人,并为商业界提供切实有效的支持。
- 在各级教育中推广创意技能、STEM(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外语和数字技能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以满足与科学技术发展、创新和创业相关的高质量人力资源的需求。
4. 促进私营经济领域的科学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转型以及高效可持续的商业活动
- 坚决执行2024年12月22日政治局关于在私营经济领域取得科技发展突破、创新和国家数字化转型的第57-NQ/TW号决议。
- 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和新商业模式制定受控测试(沙盒)的法律框架;为私营企业参与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智慧医疗等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创造有利环境。
允许企业在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将研发活动的实际成本按200%计入。此外,政府还制定了相关政策,支持企业通过企业所得税抵扣或专项资金资助等方式,投资购置设备、进行技术创新、实施数字化转型、绿色转型、可持续发展等相关活动,以及促进企业循环利用。
企业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最高20%用于设立科学、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和研发基金。企业可使用该基金,根据产品合同机制,开展自主研发或委托外部研发活动。
- 企业和私人组织可以以合理的费用使用国家的实验室、测试室、设计支持室和共享研究设备、测试、测量、检验和评估中心来开发产品。
对于创新型初创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支持初创企业和创新的中介机构,自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产生之日起,实行企业所得税的豁免和减免政策。对于个人和组织因向创新型初创企业转让出资和出资权而获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在创新型初创企业、研发中心、创新中心以及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的中介机构工作的专家和科学家,也实行个人所得税的豁免和减免政策。
- 国家优先投入资源,支持投资发展创新中心,为研究、测试、开发和技术转让的孵化活动提供服务,以支持创新型企业和初创企业。
5. 加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以及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
- 根据产业集群、价值链和供应链构建产业链联动结构。鼓励大型企业引领国内供应链,并与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对接。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尤其是在配套产业、制造业、农产品加工、食品、信息技术和创意产业等领域。将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技术、支持产品测试、提供技术支持、知识和人力资源培训,以及使用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作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大型企业为参与产业链的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培训和再培训的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扣除费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沿价值链和供应链运营的私营企业提供资金。
紧急落实研发、培训、咨询、贸易促进、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取得出口市场要求的符合行业标准的证书和认证,参与价值链和供应链。国家支持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与工业园区、重点经济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国内企业进行咨询和贸易促进对接服务。
- 根据路线图,在基础产业、先锋产业和优先产业中实施适当的本地化率;要求大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从项目审批阶段就制定利用国内供应链的计划。支持曾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工作过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创办初创企业,使其能够利用自身经验、知识、管理模式以及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关系参与供应链。
6. 迅速形成和发展具有区域和全球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和民营经济集团。
扩大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国家积极出台政策,例如指令招标、限定招标或指定招标,或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民营经济部门与国家共同参与战略领域、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和任务(如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先锋产业、能源基础设施、数字基础设施、绿色交通、国防安全产业等)以及紧迫任务。同时,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方案,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扩大和发展优质医疗卫生、教育服务、文化娱乐产业等。
- 通过公私合作(PPP)模式、公营领导-私营管理、公投资-私营管理、私营投资-公共使用等模式,在经济基础设施、文化社会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和通信等领域,以社会经济效益为选择标准,实现国家与私营经济部门合作形式的多样化和有效性提升。紧急制定并实施“千家典型企业扶持计划”,重点扶持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和绿色转型领域的先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配套产业。
- 构建并实施“走向全球”计划,重点在市场、资本、技术、品牌、分销渠道、物流、保险、出口业绩奖励、咨询、法律、商业纠纷解决、贸易、并购、与跨国公司建立联系等方面提供支持……
7. 为小型、微型和家庭企业提供实质性和有效的支持
- 审查并完善个体经营的法律框架;缩小差距,为管理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创造一切有利条件,鼓励个体户转型为企业。推进数字化、透明化、简化、合规化以及会计、税收、保险制度等的实施,以鼓励个体户向企业模式转型。最迟于2026年取消个体户的定额所得税。
- 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家庭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免费的数字平台、共享的会计软件、法律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会计、税务、人力资源和法律方面的培训。
- 有效实施国家普惠金融战略,促进小微企业、家庭企业获得和使用金融产品,优先考虑青年、妇女、弱势群体、少数民族、山区、边境和岛屿地区的企业主和家庭企业,以及包容性商业模式,创造社会影响。
8. 倡导商业道德,倡导社会责任,大力倡导企业家精神,为企业家参与国家治理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 构建一支具备道德操守、商业文化素养、诚实守信、具有社会责任感,并与民族认同紧密相连的企业家团队,汲取世界商业文化的精髓,怀揣着建设富强繁荣国家的愿景。以道德操守和商业文化为核心,弘扬法治精神。根据国际标准,从以下核心指标对私营企业进行评估:(1)依法经营水平;(2)解决就业问题;(3)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4)参与社会保障活动。
- 在全社会弘扬创业精神;培养和鼓励全体人民的创业创新精神。尽快将创业培训课程引入教育培训机构,大力在学生中推广创业精神和创业实践。
表彰、嘉奖和奖励那些高效、可持续运营、良好履行社会责任并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的优秀、先进的企业家和企业。动员一支由杰出、敬业、有远见的企业家组成的团队参与国家治理。
建立党政机关与企业之间密切、实质性、共享、公开、真诚的关系,国家管理机关要按照职能、任务和权限,积极主动、尽心尽力解决民营企业的问题,对超出权限的问题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同时,要促进企业和商会就疑难问题政策提出诚实、及时、真实的意见和批评;严禁操纵、利用政策,占官员和公务员便宜、贪污腐败。
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需要积极创新商业思维,保持活力和创造力,坚守原则,培养意志和抱负,不断学习,提高能力、素质和资格,积累知识和经验,努力向上发展,合法致富,为祖国和国家做出贡献。
- 不断加强和提高代表企业和企业家的协会和组织的作用、职能、任务和运作效率,以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参与制定、批评和监督党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和方针的实施。
- 需要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来建设胡志明共青团,发展企业和企业家中的党组织,并建立适当的机制和规章制度,使企业中的优秀人才能够加入党的行列。
第四部分:执行组织
1. 全国人大党委领导和指导对私营经济发展法律进行审查和完善;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2. 政府党委:(1)指导制定具体和专项机制和政策,并报全国人大第十五届第九次会议(2025年5月)公布;制定落实本决议的行动方案。(2)与全国人大党委协调,迅速将本决议规定的各项政策和方针制度化,并拨出充足资源,落实全国人大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决议,制定具体、可行、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3)牵头编制宣传资料,并与中央宣传群众动员委员会协调,在全国人大关于具体机制和政策的决议公布后立即进行宣传。
3. 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级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应当制定行动计划,明确任务、解决方案和路线图,并给各机关单位具体分配执行责任。
4. 祖国阵线党委和中央组织领导和指导制定指导和动员人民执行决议的方案和计划,发挥监督、社会批评的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机制和政策。
5. 中央宣传群众动员委员会主持并协调政府党委和有关部门,向政治局和书记处提出建议,组织宣传推广本决议的内容。
6. 政府党委应当主持和协调中央政策战略委员会、中央党政办公厅和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监督和评价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政治局报告出现的问题和实际需要。
该决议已下发至党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