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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营经济发展的第68-NQ/TW号决议全文

党的中央委员会 May 6, 2025 09:48

苏林总书记刚刚代表中央政治局签署了2025年5月4日第68-NQ/TW号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中央政治局决议。政府门户网站谨此全文转载该决议。

中央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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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NQ/TW号
越南共产党
河内,2025年5月4日

解决
政治局
论民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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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40年的创新发展,我国民营经济在数量和质量上逐步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目前,我国民营经济拥有94万多家企业和500多万户经营户,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约50%,对国家预算总收入贡献率超过30%,吸纳了约82%的劳动力,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成为推动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力量,为消除饥饿、减少贫困、稳定社会生活做出了贡献。许多民营企业发展强劲,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并走出去到区域和国际市场。

但民营经济发展还面临诸多障碍,规模和竞争力尚未取得突破,尚未达到成为国家经济核心力量的要求和期望。企业规模多为中小微企业,资金实力和管理水平有限,技术创新能力普遍较低,劳动生产率、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不高,经营思维缺乏战略眼光,与国有企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接不足。

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对民营经济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思想认识还不够,跟不上发展要求;制度和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纰漏和不足;领导和引导不够重视;产权和经营自由尚未得到充分保障;民营经济在获取资源特别是资金、技术、土地、资源和高素质人才等方面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一些优惠扶持政策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获取难度较大;经营成本仍然较高。

实现党的十三大决议确定的国家发展目标,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必须而且迫切需要创新思维,统一认识和行动,全面、综合、突破性地进一步发挥民营经济作用,坚定信心,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新动力,促进增长,提高国家竞争力。

针对上述情况,中央政治局要求,要重点深入把握、狠抓落实、同步推进、有效落实以下内容:

一、指导观点

1.在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推动力量,是促进增长、创造就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国家竞争力、工业化、现代化、向绿色、循环、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的先锋力量;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道,在建设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自力更生、深度、实质、有效融入国际社会的经济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帮助国家摆脱落后风险、走向繁荣发展。

二、发展快速、可持续、高效、高质量的民营经济是国家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必须将其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之中,以发挥一切潜力和优势,解放一切生产力,激活、动员和有效利用一切资源特别是人民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加强国防安全,促进外交和国际融入。

3.彻底消除对越南私营经济的认识、思想、概念和偏见;正确评估私营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鼓励人民和企业的创业精神和创新精神,尊重企业和企业家,把企业家视为经济战线的战士;充分保障财产所有权、经营自由、平等竞争权以及在法律未禁止的行业经营的自由;建立和加强国家与私营经济部门之间的信任;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确保私营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平等竞争,依法获得商业机会和经济资源,特别是资金、土地、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和国家其他合法资源。

4. 营造开放透明、稳定安全、便捷高效、成本低廉、与国际接轨、确保区域和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适时制定和完善法律、机制和突破性政策,鼓励民营经济在重点领域发展,加大研发投入,应用科技成果,推动创新发展,推进数字化转型,参与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升区域和世界水平;弘扬创新创业、数字化转型和合法合规致富的精神。

5.加强党的领导和国家的创新作用,以企业为中心和主体,着力培养造就一支有道德、有文化、有胆识、有智慧、有活力、有创造力、奋发向上的企业家队伍,表彰、鼓励和发展一支热爱祖国、具有民族自豪感、乐于奉献、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家队伍。

二、目标

1. 到2030年

——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推动力,是科技发展、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的先锋,为成功实现越共中央政治局2024年12月22日第57-NQ/TW号决议和党的其他路线方针目标作出贡献。

- 力争实现200万家企业在经济中运营,每千人拥有20家企业在经济中运营。至少有20家大型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

——私营经济年均增长速度约为10-12%,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贡献了约55-58%的GDP、约35-40%的国家预算收入,为约84-85%的劳动力创造了就业机会;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约8.5-9.5%。

——科技水平、产能、创新能力、数字化转型水平位居东盟前3位、亚洲前5位。

2. 2045年愿景

越南私营经济快速、强劲、可持续发展,积极参与全球生产和供应链;在地区和国际上具有很高的竞争力;力争到2045年在经济中运营的企业数量至少达到300万家;对GDP的贡献率约为60%以上。

三、任务和解决方案

一、更新思想认识,在认识和行动上高度统一,激发全民信念和愿望,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新动能

——不断提高党委、政府、整个政治体系、企业界和人民对私营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越南私营经济在新时期崛起的信心、愿望和强大行动力。国家创造、服务和支持私营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不对违反市场原则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干预;构建政府与企业之间开放、友好、合作、诚信的关系,为私营经济提供服务和创造发展。

——加强宣传工作,提高认识和行动,激发全民创业热情、自信心、自立精神和民族自豪感,促进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媒体和新闻机构要提高信息宣传质量和有效性,确保客观、诚实、完整,鼓励和推广优秀模式、良好做法、创新、高效,在全社会弘扬企业家精神。严禁骚扰、诋毁、散布虚假和不实信息,损害企业和企业家利益。

2.推进改革,完善和提高制度和政策水平,有效保障和保护民营经济的所有权、财产权、经营自由权和平等竞争权,确保民营经济合同的履行。

2.1. 推进改革,完善和提高制度和政策质量

——创新执法建设和组织思路,确保经济按照社会主义定向市场机制运行,运用市场工具调节经济;减少干预,破除行政壁垒、“要-给”机制和“管不了就禁止”思维。个人和企业在法律未禁止的领域可以自由经营。只有出于国防、安全、秩序、社会安全、社会伦理、环境和公共卫生等原因,才能限制经营权,并且必须由法律规定。

——完善法律体系,消除市场准入障碍,确保营造透明、清晰、一致、长期稳定、易于执行、成本低廉的营商环境。在行政审批流程中,特别是在市场准入、退出、土地、规划、投资、建设、税收、海关、保险、知识产权、标准、法规等方面,实现透明化、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到2025年,完成审查和取消不必要的营商条件、重叠和不适当规章制度,防止私营企业发展;将行政审批时间、法律合规成本和营商条件分别减少至少30%、至少30%和至少30%,并在未来几年继续大幅削减。大力开展公共服务,不分行政区域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力争到2028年,越南投资营商环境跻身东盟前3位、全球前30位。

——公共行政由以管理为主向以服务和创造发展为主转变,以人和企业为中心,推进公共行政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事前检查向事中检查转变,强化检查监督。除少数领域需按照国际规则和惯例履行许可程序外,经营条件管理由许可、认证向经营条件公开和事中检查转变。修改破产法,缩短诉讼时效,扩大简易破产程序适用范围;推广电子诉讼程序,改革财产处置机制。建立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评估反馈机制。解决中央与地方、部委、行业和地方之间政策执行不统一的问题。

——落实市场机制,在调动、配置和使用资金、土地、资源、资产、技术、人才、数据等资源时,不得歧视所有成分的企业。审查和完善税费政策,确保所有成分之间公平对待,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特别是实行电子收银系统;严厉打击滥用行政决定和地方保护主义。严厉打击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完善新经济模式、基于科技和数字平台的业务,特别是金融科技、人工智能、虚拟资产、虚拟货币、加密资产、加密货币、电子商务等的法律框架。建立事后审计基础上的新兴行业和领域的检测机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完善数据、数据管理方面的法律政策,便利企业连接、共享和利用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为办理行政手续创造一切便利条件;明确各机关、单位层级、部门之间的任务分工、分级负责制和任务分解,明确负责人办理行政手续的责任。严厉查处官员和公务员的贪污、谋取私利和骚扰等行为;同时,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谋取私利、但因客观风险而遭受损失、已完全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但已完全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但因客观风险而遭受损失的案件,建立免责机制。

——制定专门的机制和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确保符合市场原则和国际承诺;取消营业执照费;对中小企业成立后的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预算拨出足够的资源用于扶持企业的计划和政策,结合调动企业、商会、行业、研究机构、大学的投资基金等资源……加强私营经济和企业家在政策提出意见和批评中的作用,确保政策的实质、效率和透明度。

——促进国内市场发展,刺激消费,多元化分销渠道,大力发展数字平台和电子商务;切实有效地开展“越南人优先使用越南货”活动;升级和创新国家贸易促进计划;支持私营企业打造和推广品牌。鼓励私营零售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参与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采购计划、方案和项目提供优惠政策。提高执行能力,充分利用国际承诺,并为私营经济部门建立有效的国际争端解决支持机制……

——更新和规范民营经济指标体系、统计数据和数据库,服务于各阶段评估、政策制定和发展战略。建立数据系统共享机制,与相关机构和组织共享数据,用于研究、咨询和政策评估。

2.2.切实保障和保护民营经济的所有权、经营自由权、财产权、平等竞争权和合同履行权。

——完善商贸领域合同执行和纠纷解决法律制度,缩短合同纠纷解决时间。建立专门机制,处理多年积压、造成社会资源损失和浪费、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项目和合同,并依法明确相关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职责,杜绝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拖延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情况。提高经济法院和商事仲裁机构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透明度、有效性和效率,确保快速、公平、客观、公正。

——审查、完善并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等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降低法律风险。制定支持国内知识产权评估和保护的政策,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在国外和国际组织注册知识产权。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别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侵权行为。确保工业产权设立全流程在线进行,最大程度缩短知识产权授权申请时间,确保与国际惯例接轨。

——杜绝重复、冗长、不必要的检查检查,确保对企业每年只进行一次检查检查,除非有明显证据表明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滥用检查检查、骚扰和刁难企业的行为。建立数据系统和人工智能工具,预警违法风险。大力推进检查检查和审计活动的数字化转型。部署线上检查检查,优先开展基于电子数据的远程检查检查,减少直接检查检查。对合规情况良好的企业免予实际检查。

2.3. 处理违法行为时,遵循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法人和个人明确划分的原则。

——修改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条,确保在处理违法行为和民事经济案件时,优先适用民事、经济、行政措施,使企业和商家能够主动补救违法行为和损害。对法律实际适用可能导致刑事追诉或不追诉的案件,坚决不追诉。对需要追诉的案件,优先考虑补救经济后果的措施,并将其作为考虑后续处理措施的重要依据。不得追溯适用法律规定处理对企业不利的情况。对证据不足或证据不清的案件,要尽快结案,避免影响企业和商家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确保无罪推定原则。

- 确保对与案件或诉讼有关的财产的查封、暂扣押、冻结必须符合正确的权限、顺序、程序和范围,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查封、扣押、暂扣押、冻结的价值与案件预期的损害后果相适应。

——明确区分合法形成的财产、违法所得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区分企业及企业个别管理人员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在征得检察机关同意并保证不影响侦查活动的前提下,允许合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涉案财产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减少侦查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便利民营经济获取土地、资金、优质人力资源等资源。

3.1. 扩大民营经济获得土地和生产经营场所的机会

——推动数字化转型,便利民营经济获得土地和生产经营场所。建立健全土地价格波动机制和政策,特别是生产经营用地和非农用地价格波动控制机制,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投资、生产经营计划的影响。最迟到2025年,建成与国家数据中心互联互通的国家土地数据库及相关数据库。推进土地领域电子化交易,公开透明、主动向企业提供信息,最大程度压缩土地出让手续办理时间,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积极支持场地清理工作。

——允许地方使用地方预算支持投资者投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科技孵化器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者可根据要求预留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租赁给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和创新型创业企业。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的土地出让金,确保每个园区、产业集群平均至少有20公顷土地或占上述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总出让金的5%。国家对上述主体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5年内,给予土地租赁费减免30%的政策,减免后的土地租赁费在扣除投资者依法应缴纳的土地租赁费后返还投资者;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配套产业企业和创新型创业企业,在土地基础设施、电力、水利、交通、通讯、行政手续等方面给予扶持政策。

——重点解决流程复杂、进展缓慢的项目难点和障碍,积极利用闲置土地资源、公共土地、闲置的机关总部用地以及存在争议和长期纠纷的土地。对中小企业、扶持性产业企业、创新型企业租赁当地闲置或闲置的公共资产房屋和土地,给予支持政策。

3.2.促进和丰富私营经济的资本来源

——审查并完善民营经济信贷机制和政策。制定政策,优先安排部分商业信贷资源用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支撑性产业企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用于投资机械设备、新技术、绿色转型、数字化转型、出口信贷和供应链信贷。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基于对企业生产经营方式、扩大产出市场计划的评估发放贷款,基于数据、现金流和价值链发放贷款,考虑包括房地产、无形资产、未来资产在内的抵押物,以及无抵押贷款。

- 促进绿色信贷发展;国家建立利率支持机制,鼓励信贷机构降低私营企业用于实施绿色、循环项目和应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标准框架的贷款利率。

- 梳理法律框架,完善中央和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参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承担担保活动中客观条件和不可抗力带来的风险;实行总体目标管理;合理规定财政准备金提取标准,放宽担保条件,使其优于银行贷款条件;建立资源补充机制和合理的保险政策,确保体系安全。研究建立再担保基金,探索交叉担保、共同担保等模式……

——完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法律框架和运行机制,扩大主体,简化、透明化和数字化资金接收、评估、贷款和拨付的条件、流程和程序;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包括国家预算、国内外企业、组织、个人等的出资;尽快增加投资地方投资基金和民间投资基金的职能和任务,增加对中小企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的资金供给;为初创企业提供种子资金、创业贷款;建设孵化器,支持初创企业。鼓励中央、地方、民间资金和金融信贷机构等共同融资模式,共担风险,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贷款。

- 审查并修订非存款类贷款机构的运营法规,以丰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贷来源。修订金融租赁公司运营的法律框架,扩大租赁资产范围,包括软件、开发权、知识产权和数据等非传统资产。出台关于P2P借贷和众筹平台的试点法律框架,将中小企业与个人和提供资金的机构直接对接。

- 实现银行系统、税务和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确保互联互通,共享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对来自信贷机构、金融基金和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信用评分,增加对中小企业和经营户的贷款。

- 支持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建立透明规范的财务体系,规范会计和审计制度,实施提高企业声誉和获取财务资源的解决方案。

- 加强对信贷机构经营活动和信贷发放活动的检查、审核和密切监督;严格控制贷款活动,服务于内部生态系统。

——审查并完善税收政策,便利投资基金对企业的投资活动;提高企业资本结构中长期资产或资本性融资的投资限额;建立投资基金中长期资金动员机制。研究允许金融投资机构扩大从社会保险基金、自愿性养老基金等渠道动员资金的能力,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为民营企业提供中长期资金。

——抓紧完善股票市场改革和结构调整,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企业债券监管制度,提高民营经济融资质量,拓宽稳定、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研究建立债务证券化法律框架。

3.3 提高民营经济人力资源素质

——集中资源建设优质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重点行业网络。鼓励开展对外联合培训项目,复制、转移先进培训模式,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创新企业参与的优质项目毕业考核认定方式。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订单式培训,吸引更多企业参与人力资源培训。企业人力资源培训及再培训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入准予扣除费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有效实施提高民营经济人才素质的培训计划;鼓励地方利用法律资源,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导向,积极支持人才培养培训项目。

——实施1万名企业高管培训发展计划,动员成功企业家参与培训,分享经验,激励企业,为企业界提供切实有效的支持。

——在各级教育中大力开展创造性技能、STEM、外语、数字技能等教育与培训,满足科技发展、创新创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

4.推动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转型、高效可持续经营

——坚决落实越共中央政治局2024年12月22日关于在民营经济领域突破科技发展、创新和国家数字化转型的57-NQ/TW号决议。

——出台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商业模式受控测试(沙盒)的法律框架,为民营企业参与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智慧医疗等领域研发应用营造良好环境。

- 允许企业在确定企业应税收入时,将研发活动实际成本的200%计入成本。政策支持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技术创新、实施数字化转型、绿色转型、可持续经营和循环经济等投资成本,通过企业所得税抵扣或基金资助等机制予以支持。

- 企业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最高20%的税前利润,设立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及研发基金。企业可利用该基金自行部署研发,或按照产品合同机制委托外部研发机构进行研发。

- 允许私营企业和组织以合理的费用使用国家实验室、测试室、设计支持室和共享研究设备、测试、计量、检验和评估中心来开发产品。

- 对创新型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扶持创业创新的中介机构,自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发生时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个人和组织向创新型创业企业转让出资额、出资权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在创新型创业企业、研发中心、创新中心、扶持创业创新的中介机构工作的专家、科学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优先投入资源支持创新中心建设投资,为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转移等孵化活动提供服务,支持创新创业企业。

5.加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对接

——按照产业集群、价值链、供应链构建产业链。鼓励大型企业主导国内供应链,对接中小企业和经营户。支持产业链集群发展,重点支持配套产业、制造业、农产品加工、食品业、信息技术和创意产业。将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支持产品测试、提供技术支持、知识和人力资源培训,以及使用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大型企业为参与产业链的中小企业培训和再培训人力资源的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入可抵扣费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 鼓励金融和信贷机构向价值链和供应链上的私营企业提供资金。

——抓紧落实研发、培训、咨询、贸易促进、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支持企业获得符合出口市场要求的行业标准证书和认证,参与价值链和供应链。国家支持在工业园区、重点经济区和自贸区开展咨询和贸易促进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对接提供支持。

- 根据路线图,在基础产业、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中实施适当的国产化率;要求大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自立项阶段起就规划利用国内供应链。支持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工作过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利用经验、知识、管理模式以及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关系,在创业初期参与国内供应链。

6.加快形成和发展具有区域性和全球性影响力的大中型企业和民营经济集团。

——扩大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国家积极采取订货、限量招标、指定招标等政策或优惠政策,鼓励民营经济成分配合国家参与国家战略性领域、重点科研项目和任务(如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先导产业、能源基础设施、数字基础设施、绿色交通、国防安全工业等)、急需解决的任务。采取措施,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扩大和发展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服务,发展文化娱乐产业。

——在以经济社会效益为选择标准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公投民治、公投民管、私投公用等方式,丰富和提高国家与私营经济合作形式的有效性。在经济基础设施、文化社会基础设施、信息技术、通信等领域,加快制定和实施千家典型企业、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和绿色转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配套产业发展规划。

- 构建并实施“走出去”计划,重点在市场、资金、技术、品牌、渠道、物流、保险、出口绩效奖励、咨询、法律、商业纠纷解决、贸易、并购、与跨国公司对接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切实有效支持小微企业和家庭经济困难群众

- 审查并完善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框架,缩小差距,为管理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创造一切有利条件,鼓励个体工商户向企业化转型。推动会计、税收、保险制度的数字化、透明度、简化、合规性和易执行性,鼓励个体工商户向企业化模式转型。最迟在2026年取消个体工商户的一次性所得税。

- 为小微企业、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数字化平台、共享会计软件、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工商管理、会计、税务、人力资源、法律等培训。

——切实落实国家普惠金融战略,推动小微企业、经营户获得和使用金融产品,优先服务于青年、妇女、弱势群体、少数民族、山区、边疆、海岛地区企业主和经营户,发展普惠型商业模式,发挥社会影响力。

8.弘扬商业道德,倡导社会责任,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商人参与国家治理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 打造一支具有职业道德、商业文化、诚实正直、社会责任感、与民族认同感相契合的企业家队伍,汲取世界商业文化精髓,怀揣建设富强繁荣国家的愿望。以职业道德和商业文化为核心,弘扬法治精神。以国际标准评估私营企业,核心标准包括:(1)守法程度;(2)解决就业问题;(3)为国家财政贡献;(4)参与社会保障活动。

——弘扬全社会创业精神,培育和鼓励全民创业创新精神。抓紧在教育培训机构推行创业培训项目,大力弘扬学生创业精神。

——表彰、表彰和奖励经营有效、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的典型、先进企业家和企业。动员一批优秀、敬业、有远见的企业家队伍参与国家治理。

——建立党委、机关与企业之间密切、务实、共享、开放、坦诚的关系,国家管理机关要根据职能、任务和权限主动、全心全意为私营企业解决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超出权限的问题;同时发挥对企业和商会的政策、难题提出诚实、及时、真实意见和批评的作用;严格禁止操纵和利用政策、利用和腐蚀官员和公务员。

——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要积极创新经营思维,保持活力和创造力,保持斗志,培育意志和抱负,不断学习,提高能力素质和素质,积累知识经验,努力奋斗,合法致富,为祖国和家乡作出贡献。

——不断加强和提高代表企业和企业家的协会、组织的作用、职能、任务和运作效率,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参与制定、批评和监督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路线、政策的执行情况。

——要制定具体可行的胡志明共青团建设政策和在企业、企业家中发展党的政策,制定适当的企业党组织机制和制度,让企业中的优秀人才加入党的队伍。

四、实施组织

1.国会党委领导、指导审查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法律;依法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

2.政府党委:(1)指导制定并提请国会在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5月)公布具体、专项机制和政策;制定落实决议的行动计划。(2)配合国会党委尽快将本决议提出的各项政策和指导方针制度化,并拨付足够资源,以具体、可行、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落实和公布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国会决议。(3)牵头准备宣传文件,配合中央宣传民动员委员会,在国会关于具体机制和政策的决议公布后立即进行宣传。

3.各部委、部级机关、直属机关党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党委要制定行动计划,明确任务、措施、路线图,并落实到机关、单位的具体责任。

4.祖国阵线党委和中央组织领导和指导制定纲要和计划,指导和动员人民落实决议,发挥监督、社会批评作用,参与制定发展私营经济的法律、机制和政策。

5.中央宣传民运委员会主持并配合政府党委和有关部门,指导政治局和书记处组织宣传和推广决议内容。

6.政府党委主持并配合中央政策战略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直属机关和地方各级党委监督、评估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政治局报告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实际需要。

此决议已传达至党支部。/。

据baochinhphu.vn报道
https://baochinhphu.vn/toan-van-nghi-quyet-so-68-nq-tw-ve-phat-trien-kinh-te-tu-nhan-1022505051223379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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