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犯罪如何处理?

GH(合成) February 6, 2019 07:57

(Baonghean.vn)- 每次赌博的金钱或赌物价值达到或超过 5,000,000 越南盾时,即构成赌博犯罪。

2015年刑法第321条对赌博罪的规定如下:

1.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赌博,赢取或输掉价值500万越南盾至5000万越南盾以下或500万越南盾以下的金钱或实物,但曾因该行为或本法第322条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罪或本法第322条规定的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尚未消除犯罪记录并继续违法的人,应受到3年以下的非监禁改造或6个月至3年的监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专业性质;

b) 用于赌博的金钱或物品价值 50,000,000 越南盾或以上;

c)利用互联网、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电子手段实施犯罪的;

d) 危险的累犯。

3.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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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钱和物品的处理方式:

根据2015年刑法第321条规定:

如果犯罪者进行非法赌博并且赌博金钱或赌博物品价值达 5,000,000 越南盾或更多:

每次赌博的金钱或赌具价值达500万越南盾或以上,即构成赌博犯罪。用于赌博的金钱或赌具是指在赌桌上、从赌客处或其他有充分依据证明其已用于或将用于赌博的地方可直接没收的物品。

在确定金钱和赌博物品的价值时,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 多人参与赌博(掷骰子、玩牌等)时,每名赌徒的赌资和赌具价值,以调查机构在赌桌上查获的所有参与者的赌资和赌具总价值为准。如果查获的赌资总额达到或超过500万越南盾,则将根据2015年《刑法》第321条的规定,以赌博罪起诉赌徒。

- 在以玩彩票、足球博彩、赛马博彩等形式进行的赌博的情况下,那么这种游戏就被理解为参与彩票、投注足球比赛、投注赛马……其中玩家可以玩多轮,并且在这些情况下,对赌博一次的玩家确定的刑事责任是用于在这些轮次中进行游戏的金钱和物品的总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4月7日第01/2017/GD-TANDTC号文件规定,确定用于赌博(彩票或投注)的资金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10月22日第01/2010/NQ-HDTP号决议第1条第5款第5.1节a、b点的规定执行。因此,彩票玩家和投注者用于赌博的资金数额是他们购买彩票号码和投注所花费的资金总额加上他们从博彩公司、庄家实际获得的金额(如果彩票玩家或投注者中奖,则赢得投注)或他们购买彩票号码和投注所花费的资金总额(如果彩票玩家或投注者未中奖,则未赢得投注)。

关于赌客携带的金钱及其他资产的处置

- 如果调查机构证明赌徒携带的金钱和其他资产与赌博有关,则将被扣留、没收并上缴国家预算。

如果侦查机关证明赌徒携带的财物与赌博无关,但在案件侦查期间,侦查机关仍然可以暂时扣留这些财物,以配合侦查,查明违法行为,确保案件开庭审理时判决的执行。

- 参与赌博但数额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其携带的财物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如果侦查机关证明赌徒携带用于赌博或者通过赌博获得的金额和其他一些资产,则将根据政府2013年11月12日第167/2013/ND-CP号法令第26条第2款c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法令规定了在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领域的行政处罚;预防和社会弊病;预防和控制消防;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并根据本法令第26条第6款的规定附加“没收证物、行政违法手段和没收行政违法所得”的处罚。

+如果调查机构证明赌徒携带的金钱和其他资产没有用于赌博,并且与任何违法行为无关,调查机构将考虑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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