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Dong Van 公社(Tan Ky)Ho Dinh Thuan 先生请愿书的答复
(Baonghean)- 考虑到省监察局 2014 年 10 月 21 日第 680/TTR-P2 号批示和 2014 年 8 月 27 日第 545/TTR-P2 号批示关于审查和审议公民请愿结果的咨询报告,省人民委员会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签发了第 8149/UBND.KT 号批示,答复公民请愿如下:
- 关于胡廷顺先生指责前新祺县同文乡人民委员会主席潘伯华先生诽谤胡廷顺先生于 2004 年挖掘和破坏大坝的内容。
以上是投诉内容,其审议和处理权属于新岐县公安局。因此,省人民委员会指示胡廷顺先生将投诉转交该县公安机关审议处理。
- 针对胡廷顺先生指控新祺县同文乡人民委员会从 2001 年至 2007 年非法征收农业税的内容,胡廷顺先生要求将非法征收的农业税归还给人民及其家人。
2014年10月8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第7443/UBND.KT号文件,责成新祺县人民委员会主席颁发决定,处理公民控告同文乡人民委员会自2001年至2007年征收农业税的内容。
- 关于胡廷顺先生指控范越越先生(新岐县同文乡新同村)雇人修建和堵塞排水沟,导致同文乡同同田发生水患一事。省人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8日签发了第7443/UBND.KT号文件,责成新岐县人民委员会主席责成同文乡人民委员会主席依据《举报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省人民委员会指示胡廷顺先生向同文乡人民委员会主席提交请愿书,以供审议和处理。
- 关于何廷顺先生举报的内容,他称同文乡灌溉官员陈文宁先生和新东村村长黄义贵先生破坏了他家的排水系统。现何廷顺先生请求政府为其家修复旧排水系统。
胡廷顺不同意新东村执委会提出的污水管道补偿方案,并要求恢复穿过坝体的排水管道,这一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将污水管道穿过坝体会破坏坝体结构和大坝的使用功能,影响旱季蓄水灌溉下游农田。
- 关于胡廷顺先生投诉的内容,新祺县人民委员会于2004年投资在宝森水坝修建了一条溢洪道,该溢洪道比1996年建成的旧溢洪道高出约10厘米,导致上方农田(包括他家的两季稻田)被淹;2011年,他们又在距离2004年建成的旧溢洪道7至10米的地方投资修建了一条新的溢洪道。现在,胡廷顺先生要求对2004年至今被淹区域进行赔偿。
2014年10月8日,省人民委员会签发了第7443/UBND号文件。KT指示省监察局主持并成立一个跨部门工作组,负责核实并向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提供建议,以解决第二起投诉。省人民委员会要求阮先生配合省跨部门工作组的工作,并等待投诉结果。
省人民委员会复函告知胡廷顺先生。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