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发生火灾时投资者的责任
PV 采访了 HTC 越南律师事务所主任 Nguyen Doan Hung 律师,了解法律依据,以清楚了解每个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责任。
嘉丽苑公寓楼发生特大火灾后,很多人开始思考,投入使用的公寓楼是否必须确保消防安全(PCCC)?在使用过程中,PCCC系统将如何维护?律师,我国法律对这些内容有何规定?
阮端雄律师:根据第79/2014/ND-CP号法令附录四的规定:高层建筑(家庭住宅除外)的防火设计必须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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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ina Plaza 公寓火灾后的照片。 |
根据2001年《消防法》(2013年修订)第15条负责消防设计的设计和审批。
“1.规划、建设或改建城市区域、住宅区、经济特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时,必须有防火、灭火方案和设计,并确保以下内容:
a) 施工场地、区域及地块布局;
b) 交通和供水系统;
c) 根据需要设置合适的防火、灭火装置位置;
d) 防火、灭火项目概算。
2.在设立项目、设计新建、改建或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时,必须有防火、灭火方案和设计,并确保以下内容:
a) 施工现场、安全距离;
b) 逃生系统;
c) 防火、灭火技术安全体系;
d) 其他防火要求;
d) 防火、灭火项目概算。
3.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工程项目、设计必须取得消防批准。”
因此,在翻修、建造或进行建筑工程时,必须确保所有防火措施得到充分实施。公寓楼属于住宅区工程之一,人口密度通常较高,因此必须严格遵守防火检查规定。
公寓楼在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2001年《消防法》第十七条的要求,具体如下:
“1.住房必须有确保安全的电气系统、炉灶和礼拜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远离火源和热源;必须具备随时灭火的条件和手段。
2.村、寨、村组有防火、灭火、用电、用火、易燃易爆物品的规章制度;有防火措施;有防火预案、灭火力量和手段;有灭火道路和水源。

卡丽娜公寓楼惨烈火灾全景,造成14人死亡
3月23日凌晨,胡志明市第八郡卡丽娜公寓楼地下停车场突然发生火灾,导致数千人恐慌逃窜,造成14人死亡,28人受伤。
在胡志明市卡里亚公寓火灾中,建筑投资者是否有责任赔偿损失?尤其是在发生死亡事故的情况下,其亲属享有哪些权利?
阮端雄律师:在这方面,必须明确查明哪个组织或个人应承担责任(火灾原因)。如果责任在于投资者或建筑管理委员会,则他们必须向死者亲属赔偿以下费用:
- 因侵犯生命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治疗、康复和恢复受伤人员丧失或减少的健康和功能的合理费用;
受害人实际损失或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的实际收入不稳定,无法确定的,按照同类职工的平均收入计算;
治疗期间,照护受伤人员的合理费用及实际收入损失;如果受伤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经常性护理,赔偿金还包括照护受伤人员的合理费用;
合理的埋葬费用;
向受害人有义务提供赡养费的人提供赡养费;
法律规定的其他损害赔偿。
- 精神伤害
另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由受害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亲属赔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受害人的直接抚养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对被侵害人生活水平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基本工资的一百倍。
律师,在这次事件中,保安部队、管理委员会和公寓楼投资者的责任是什么?
阮端雄律师:责任问题必须明确判定是谁的错。
案例 1,由于电气短路或建筑物内任何设备损坏而导致火灾或爆炸,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完全在于投资者。
投资者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不按照建筑物原设计标准建造、安装设备。
- 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使用劣质设备甚至使用假冒产品)或未定期检查和维护,因此不符合操作标准。
- 火灾报警和消防系统不工作,或者没有按照设计或消防要求工作。
- 不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火、灭火程序和规定处理事故。
- 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例如投资者不遵守消防警察局的规定和决定,例如升级设备,调整设计......
如果投资方在施工期间未能确保消防,投资方应负责赔偿受害者的财产、健康和生命的一切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居民的财产自燃或引发火灾,则过错被认定为混合过错(投资者和拥有引发火灾的财产的个人都有过错)。
本案个人的过错虽无故意,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故意还是非故意造成他人损害,均须赔偿。
投资者被认定有过错(行为故意,但后果非故意),因为消防系统未能发挥作用或未能有效运作,导致火势蔓延并造成损失扩大。如果该系统按照设计或管理机构的要求运行良好,损失肯定可以得到限制。
谢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