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的组织安排

武芳尼 DNUM_BIZACZCACD 08:10

政府刚刚颁发了 2023 年 2 月 17 日第 20/NQ-CP 号决议,其中规定了实施各部委、部级机构和政府机构组织结构调整的一系列任务和解决方案。

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主持政府会议。图片来源:VGP/Nhat Bac

决议明确指出,为了在政府颁布关于各部、部级机关和政府直属机关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法令后,立即统一开展国家机构改组工作,政府决定:

1-关于组织和深入开展信息宣传动员工作

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该法令,政府以适当的形式和方式发布该法令后,立即规定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机构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

宣传、教育并动员全体干部、公务员、公务员工资严格执行党、国会和政府的政策和规定;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在安排和完善各部、部级机关和政府直属机关组织结构过程中,使干部、公务员、公务员工资在意识和行动上高度统一。

2-关于审查、修改、补充和废止文件

内政部主持、配合相关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构继续根据政府2022年1月10日关于促进国家管理权力下放的第04/NQ-CP号决议精神,审查和完善组织结构、权力下放相关法律。

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机构应当审查其管理的各自领域、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文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修改、补充、废止,或建议主管部门按照适当程序修改、补充、废止。

自规定各部、部级机关和政府机关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法令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各部、部级机关和政府机关负责颁布规定各部、部级机关和政府机关组织结构下行政机构和公共服务单位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文件。对于各部向政府提交的、根据《监察法》规定赋予专门监察职能的综合局、综合局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文件,应于2023年7月1日前完成。

对于通过改组、重组设立的行政组织和事业单位,自规定各部、部级机关和政府机关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法令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主管机关负责完成改组、重组程序,并颁发规定各组织和单位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文件。

3. 关于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权限

当综合局重组为司、处时,以及当部属各司重组为处时,综合局和处的行政处罚职能由部监察局、部属各司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处罚权,直至新的法规取代之前。

各部委、部级机关及其管理范围内的政府机构在实施行政组织调整、整顿计划时,负责审查并确定目前具有处罚权但职责权限发生变化的岗位:

- 部委、部级机构和政府机构下属机构被指定履行专门检查职责时,在重组后,任务和权限发生变化,但继续履行专门检查职责时,这些机构的职责由政府指定,并有权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第 46 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 各部委、部级机关及政府直属机关中,在重组后不再承担专项检查职责的机关,其职责权限发生变化,或原先承担专项检查职责,重组后不再承担专项检查职责时,政府有权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第53条第2款规定,报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决定上述机关的职责,并有权予以处罚。

各部委、部级机关及政府机构应根据审查分类结果,对管理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权限提出具体修改补充意见,审查结果及建议内容应于2023年3月15日前报送司法部。

如果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权职位名称发生变化,但职责权限不变,则该职位的处罚权限保持不变。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直属机构应审议并报请司法部综合,提出修改职位名称的建议,以符合《关于修改和补充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与该职位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权限相关条款的法令》中的新职位规定。

司法部汇总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机构的建议,编写政府报告,提交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就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变化(如有)征求意见。完成截止日期为2023年第二季度。

司法部在综合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构的建议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如有)的基础上,起草政府令,修改、补充有关按照简化程序和顺序对职务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权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法规的若干条款,并于2023年7月1日前提请政府公布。

4- 关于执行专门检查功能

根据政府2012年2月9日第07/2012/ND-CP号法令关于规范专门检查职能机关和专门检查活动的规定以及规范多个领域和行业的组织和检查活动的规定,在部门或分支机构级别组织名称发生变化(职能和任务不变)时,在组织结构调整或部门和分支机构合并/整合的情况下,新的组织可继续履行专门检查职能,直至制定新的规定取代。

综合部调整为司局(职能任务发生变化)时,综合部专项督察职能经与政府督察局协商一致后,由综合部调整后的司局履行;协商不一致的,由部督察局履行。

当该部门重组为一个部门时,该部门的专门检查职能将由部督察局行使。

政府监察局指导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机构执行专项监察法律。如发现困难或问题,应向政府和总理报告。

五、关于解决机关改组为司、部属机构改组为司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

关于办理与个人及企业有关的行政手续:

各部、部级机关及政府机关应及时下发文件,责令部、部级机关及政府机关所属单位继续执行与人民企业相关的行政程序,并在各部、部级机关及政府机关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及其他适当形式上公布,供人民企业知晓和执行。完成期限为2023年3月15日前。

关于越南履行其所参与的国际承诺的国家联络点:

各部委、部级机关及政府机关应主动梳理其所属综合局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内容;制定处理方案,并书面通知更换负责执行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机关或组织(如有)。完成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前。

负责履行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各部委、部级机关在外交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问题时,应当与外交部商讨、协调,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报请政府和总理研究决定。

6-关于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安排和制度、政策的落实

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直属机构负责组织机构调整,对新设立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和公务职员进行评估、分类和安排,确保选拔合格、有能力的人员担任新岗位;制定计划、路线图,结合精简新设立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冗余干部、公务员和公务职员的人数安排。

按照政府关于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录用、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解决机构改组过程中干部、公务员、公务人员和富余人员的制度和政策;按照现行法律解决辞退制度、人员减员政策等政策;按照现行法律重新安排机构改组后机关、单位负责人的副职名额。

审定、制定并完善岗位名单及数量,调整人员数量以适应重组后的组织架构。

7-关于财务、资产和发行、撤销印章

各部委、部级机关及政府机关应制定接收、移交资产、财务、债务(如有)的计划和方案;对解散或重组的组织、单位的办公场所、资产、设施,应确保有效利用,避免在投入使用时造成浪费、流失;在组织重组时,应依法办理印章的核发、注销手续。

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机关所属机关、单位实施机构改革时,国家预算及公共资产的管理、处置,应符合国家预算管理法和公共资产管理法的规定。如遇困难或问题,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机关应负责与财政部商议协调解决。

公安部、国防部对所属机关、单位改制、重组时印章的登记、颁发、换发和吊销等工作进行指导。

8-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机构推动落实自治机制。按照第19-NQ/TW号决议和政府关于设立、改组、解散公共服务单位及公共服务单位人员编制的规定,对下属公共服务单位进行管理。9.加强能力建设,配置资源,确保新成立机构的运行条件。

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机关要负责加强新成立机构能力建设,稳定工作;注意合理有效配置资源、组织开展工作,确保与群众、组织、单位、企业等工作的顺畅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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