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的组织安排

武芳尼 February 18, 2023 08:10

政府刚刚颁发了 2023 年 2 月 17 日第 20/NQ-CP 号决议,其中规定了实施各部委、部级机构和政府机构组织结构改革的一系列任务和解决方案。

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主持政府会议。图片来源:VGP/Nhat Bac

决议明确指出,为了在政府颁布关于各部、部级机关和政府直属机关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法令后,立即统一开展国家机构改组工作,政府决定:

1-关于组织实施信息宣传动员工作

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法令,政府以适当的形式和方式发布本法令后,立即规定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机构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

宣传、教育并动员干部、公务员、公务员和职工严格执行党、国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在安排和完善各部、部级机关和政府机构组织结构过程中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使干部、公务员、公务员、职工在意识和行动上高度统一。

2-关于审查、修改、补充和废止文件

内政部主持、配合相关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构继续根据政府2022年1月10日关于推进国家管理权力下放的第04/NQ-CP号决议精神,审查、完善组织结构、权力下放等法律。

各部委、部级机关及政府机关应审查其所制定的属于各自管理领域及范畴的法律文件,依职权及时修改、补充或废止,或建议主管机关依适当程序修改、补充或废止。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机关负责颁布规范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组织结构下行政机构和公共服务单位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文件。对于各部向政府提交的、根据《监察法》规定赋予专门监察职能的综合局、局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文件,应于2023年7月1日前完成。

对于通过改组、重组设立的行政组织和事业单位,自规定各部、部级机关和政府机关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法令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主管机关负责完成改组、重组程序,并颁发规定各组织、单位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文件。

3.关于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权限

如果综合局改组为司、处,或者部属各司改组为司,则综合局和各司的行政处罚职能由部监察局、部属各司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直至有新的规定取代。

各部委、部级机关及其管理范围内的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组织调整、整顿计划时,负责审查、确定目前具有处罚权但职责权限发生变化的岗位:

- 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机关所属机构被赋予履行专门检查职责时,在机构重组后,任务和权限发生变化,但继续履行专门检查职责时,政府应赋予这些机构职务,并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第46条的规定,拥有处罚权。

- 部委、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构在重组后不再承担专项检查职责,但职责权限发生变化,或原为专项检查职责,重组后不再承担专项检查职责时,政府有权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第53条第2款规定,报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决定上述机构的职责,并有权予以处罚。

各部委、部级机关及政府机关应根据审查分类结果,对管理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权限提出具体修改补充意见,审查结果及建议内容应于2023年3月15日前报送司法部。

如果具有行政违法行为处分权的职位名称发生变化,但职责权限不变,则该职位的处分权限保持不变。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直属机构应审议并报请司法部综合,提出修改职位名称的建议,以符合《关于修改和补充若干行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中与该职位行政违法行为处分权相关条款的法令》中新增的职位。

司法部汇总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机构的建议,编写政府报告,提交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就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变化(如有)征求意见。完成截止日期为2023年第二季度。

司法部在综合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构的建议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如有)的基础上,起草政府令,修改、补充有关行政处罚权相关领域的若干法令条款,并于2023年7月1日前报政府公布。

4- 关于执行专门检查功能

根据政府2012年2月9日第07/2012/ND-CP号关于规范专门检查职能机关和专门检查活动的规定以及规范多个领域和行业的组织和检查活动的法令的规定,在部门或分支机构重组、合并或整合时,如果部门或分支机构一级的组织名称发生变化(职能和任务不变),则新组织可以继续履行专门检查职能,直至制定新的规定为止。

综合部重组为司局(职能任务发生变化)时,综合部专项检查职责经与政府监察局协商一致后,由综合部重组后的司局承担;协商不一致时,由部监察局承担。

部门改组为司局的,其专门检查职能由部督察局行使。

政府监察局指导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机构执行专项监察法。如发现困难或问题,应向政府和总理报告。

五、关于解决机关改组为司、部属机构改组为办事机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

关于办理与个人及企业有关的行政手续:

各部、部级机关及政府机关应及时下发文件,责成部、部级机关及政府机关所属单位继续执行与人民企业相关的行政手续,并通过各部、部级机关及政府机关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及其他适当形式公布,供人民企业知晓并执行。完成期限为2023年3月15日前。

关于越南履行其所参与的国际承诺的国家联络点:

各部委、部级机关及政府机关应主动梳理各部委、部级机关所属综合局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内容;制定处置方案,并书面通知变更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机关或组织(如有)。完成期限为2023年3月15日前。

负责履行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各部委、部级机关在外交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问题时,应当与外交部商讨、协调,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报政府和总理研究决定。

6.关于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安排和制度、政策的落实

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直属机构负责机构改组,对改组后新设立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和公务员进行评估、分类和安排,确保选拔合格、有能力的人员担任新的工作岗位;制定计划、路线图并落实领导、管理人员和冗余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的数量安排,结合精简新设立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工资编制。

按照政府关于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录用、管理的规定,解决机构改组过程中冗余干部、公务员、公务员和工人的制度和政策;按照现行法律解决人员辞退制度、精简政策等政策;按照现行法律重新安排机构改组后机关、单位负责人的副职名额。

审定、制定并完善岗位名单及数量,调整人员数量以适应重组后的组织架构。

7-关于财务、资产和印章的颁发、变更和撤销

各部委、部级机关及政府直属机关应制定接收、移交资产、资金、债务(如有)的计划和方案;对解散或重组的组织、单位的办公场所、资产、设施应确保有效利用,避免在投入使用时造成浪费和损失;在组织重组时,应依法办理印章的核发和撤销手续。

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机关所属机关、单位在机构调整时,其国家预算和公共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应当符合国家预算管理和公共资产管理法的规定。如遇困难或问题,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机关负责与财政部商议协调解决。

公安部、国防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关、单位改制、重组时印章的登记、颁发、补发和吊销进行指导。

8-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机构推动落实自治机制。按照第19-NQ/TW号决议和政府关于设立、改组、解散公共服务单位及公共服务单位员工人数的规定,对下属公共服务单位进行管理。9.加强能力建设和分配资源,确保新成立组织的工作条件。

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机关要负责加强新成立机构的能力建设,稳定工作;注意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组织工作,确保与群众、组织、单位、企业等工作的顺畅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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