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社保养老金及土地出让金调整

December 22, 2011 14:37

- 安城县大清乡2组杜忠添先生询问:在安城县大清乡,一些200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每月只能领取相当于最低工资50%的养老金,而之前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保持不变。这是为什么?

答:指导《社会保险法》实施的第152/2006/ND-CP号法令第137条规定: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每位亲属(15岁以下子女、55岁以上妻子、生父、生母……)的月津贴相当于普通最低工资的50%。如果亲属没有直接照顾者,则月津贴相当于普通最低工资的70%。


当然,与上述规定相比,从2007年1月1日起享受养老金制度的对象,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将获得最低工资的50%或70%。对于大清乡2村阮氏水女士的案例,由于您没有明确说明您是否根据152号法令第36条第1款或第2款有权获得每月养老金,也没有更新目前的待遇水平(11月份),我们无法给您确切的答复。工资从292,000越南盾/月调整为332,000越南盾/月,可能不是根据国家自2011年5月起适用的其他最低工资规定进行的调整。许多机关和单位由于资金没有及时拨付,尚未做出调整,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收到补发的工资。我们建议您详细了解情况,并指导有疑问的人来信。欲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咨询安城区社会保险局或省社会保险政策部门。


- 安城县合城乡5村阮玉行先生询问:他拥有一块209平方米的土地,自1980年以前开始使用;土地来源是国家所有,没有收钱;土地使用稳定,无纠纷,符合规划。最近,他需要将80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另一个人黄忠坚先生并重新办理土地证。然而,虽然纸面上的面积已经填满,但实际测量显示,80平方米的土地缺少5平方米,因此根据人民委员会第146/QD-UB.ND号条例(第15条),不符合办理土地证重新办理手续的最低条件。他想问,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的上述做法是否正确?根据条例,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答:关于您的问题,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本地区土地使用权证核发的第146/2007/QDUB号决定第15条明确规定:住宅用地分割的最小面积,城市住宅用地为50平方米;农村住宅用地为80平方米。您的情况,纸面上显示的是80平方米,但实际测量时要缩小5平方米,因此如果县自然资源环境厅不确认给您分割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程序问题。关于此问题,第15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在本决定生效日前形成的使用地,如符合第3条规定的条件,仍可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146号决定所附条例第3条第1款还规定,颁发证书的条件是拥有土地使用权文件,经公社人民委员会确认土地稳定、无争议,并已履行财务义务......


与上述规定相比,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未确认办理手续本身并没有错,但措施仍显得机械僵化,因为就他的情况而言,1980年以前使用的土地是稳定的,没有争议的,并且符合规划。此外,他最初打算只转让80平方米,这足以符合规定,但由于纸上测量和实地测量的误差导致了上述问题。为了尽快解决问题,他直接向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提交了一份请愿书,寻求处理意见,或者最终的解决办法是重新申请,将他自己的土地中的5平方米调整到转让土地中,以符合实际面积。


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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