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社保养老金及土地出让金调整
- 安城县大清乡2村杜忠添先生询问:在安城县大清乡,一些200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每月只能领取相当于最低工资50%的养老金,而之前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却没有变化。这是为什么?
答:指导《社会保险法》实施的第152/2006/ND-CP号法令第137条规定: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每位亲属(15岁以下子女、55岁以上妻子、生父、生母……)的月津贴相当于普通最低工资的50%。如果亲属没有直接照顾者,则月津贴相当于普通最低工资的70%。
与上述规定相比,当然,自2007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制度的人员,如符合规定条件,可领取最低工资的50%或70%。对于大清乡2村阮氏水女士的案件,由于您没有明确说明是否按照152号法令第36条第1款或第2款享受每月养老金,也没有更新目前的待遇水平(11月份),所以我们无法给您确切的答复。工资从292,000越南盾/月调整为332,000越南盾/月,可能不是按照2011年5月起适用的其他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进行的调整。许多机关和单位由于资金没有及时拨付,尚未做出调整,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收到补发的工资。我们建议您进一步了解情况,并指导有疑问的人来信。欲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咨询安城区社会保险或省社会保险政策部门。
- 安城县合城乡5村阮玉行先生询问:他拥有一块209平方米的土地,自1980年以前就开始使用;土地来源是国家划拨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土地使用稳定,无纠纷,符合规划。最近,他需要将80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另一位人士黄忠坚先生并办理土地证分离。然而,虽然纸面上的面积已经填满,但实际测量显示,80平方米的土地还缺少5平方米,因此根据人民委员会第146/QD-UB.ND号条例(第15条),不符合办理土地证分离手续的最低条件。他想问,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的上述做法是否正确?根据条例,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答:关于您的问题,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本地区土地使用权证核发的第146/2007/QD-UB号决定第15条明确规定:城镇土地分割最小面积为50平方米,农村土地分割最小面积为80平方米。您的情况,纸面上显示的是80平方米,但实际测量时要缩小5平方米,如果县自然资源环境厅不确认给您分割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程序问题。关于此问题,第15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在本决定生效日前形成的使用地块,如符合第3条规定的条件,仍可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146号决定所附条例第3条第1款还规定,获得证书的条件是拥有土地使用权文件,经公社人民委员会确认土地稳定,无争议,并已履行财务义务......
与上述规定相比,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未确认办理相关手续本身并没有错,但措施仍显得机械僵化,因为就他的情况而言,这块土地是在1980年之前使用的,稳定,无争议,且符合规划。此外,他原本只打算转让80平方米,这足以符合规定,但由于纸上测量和实地测量的误差导致了上述问题。为了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他直接向安城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提交了一份请愿书,寻求处理建议,或者最终的解决办法是重新申请,将他自己的土地中的5平方米调整到转让土地中,以符合实际面积。
N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