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信电缆并将其当作废金属出售,被判处11年监禁

March 15, 2016 15:16

(Baonghean.vn)——3月15日上午,第四军区军事法庭对陈春海及其同伙破坏国家安全重要工程、盗窃财产一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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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审被告。

根据第四军区军事检察院的起诉书,2015年4月底,陈春海(1986年出生)邀请居住在奠州县奠吉乡的邓仲山(1979年出生)、邓仲龙(1986年出生)以及居住在奠州县奠福乡的斗公蝶(1979年出生)前往位于奠州县奠塔乡6村的越电奠州中心(隶属于越电义安分公司)BTS广播站,剪断用于保护该站免受雷击的37米长的接地线。

该团伙盗走地线后,将其运至奠平乡一处废弃房屋,焚烧铜芯后以130万越南盾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商。当局认定,该团伙给越通义安分公司造成了超过380万越南盾的损失。海、龙、山和迭因“破坏国家重要安全设施”被起诉。

大约一个月后,陈春海、邓仲山和陈春强(1993年出生,居住于奠吉乡)闯入位于奠吉乡的奠州电信中心(隶属于义安电信)的BTS广播站,剪断了38米长的接地线,给奠州电信中心造成870万越南盾的损失。他们还将接地线的铜芯烧毁,作为废品出售,获利220万越南盾。

Tran Xuan Hai、Dang Trong Son 和 Tran Xuan Cuong 因“盗窃财产”罪被起诉。

庭审中,被告承认了起诉书中列明的罪行。事件被发现后,被告主动向越南电信分公司和义安电信公司支付了赔偿金。

合议庭认定,本案中陈春海为主谋,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加重和减轻情节,合议庭判处陈春海“破坏国家安全重要工程”罪名成立,处以3年6个月有期徒刑;“盗窃财产”罪名成立,处以10个月有期徒刑;判处Dau Cong Diep 4年6个月有期徒刑;判处Dang Trong Long 3年3个月有期徒刑;判处Dang Trong Son“破坏国家安全重要工程”罪名成立,处以3年有期徒刑;“盗窃财产”罪名成立,处以8个月有期徒刑。

至于陈春强,法官小组认为没有必要将被告人与社会生活隔离,因此判处他6个月监禁,缓刑12个月。

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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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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