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逃避父母抚养义务的行为?
(Baonghean.vn)——A先生是H女士的长子。结婚后,A先生搬到别处居住,留下妻子独自一人,既没有养老金也没有工作能力。A先生既没有探望妻子,也没有提供任何经济支持。请问,A先生是否应承担逃避赡养义务的刑事责任?
这是阮氏蒂(南丹)女士所关心的问题。
答:维护是强制性义务,不能用其他义务代替。
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11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规定如下:
不与父母同住的成年子女有义务在父母无法工作且没有财产维持生计时赡养父母。
第 144/2021/ND-CP 号法令第 57 条规定了在安全、秩序和社会保障领域;预防和控制社会弊端;预防和扑灭火灾;救援;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领域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并对违反照护、养育和支持规定的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被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离婚后拒绝或逃避夫妻间提供赡养的义务;拒绝或逃避法律规定的兄弟姐妹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提供赡养的义务;
b) 拒绝或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离婚后依法履行赡养和照顾子女的义务。
2. 补救措施:
被迫履行本条第1款所规定行为的捐助和支持义务。
根据 2015 年刑法典第 186 条(2017 年修订和补充)的规定,拒绝或逃避提供赡养义务的犯罪行为规定如下:
任何负有赡养义务且有能力依法向其应赡养的人提供赡养,但拒绝或逃避赡养义务,致使受赡养人处于生命或健康危险境地的人,或者因本条所列行为之一受到行政处罚但仍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如果其行为不属于本法典第380条所列情形,则应处以警告、最高2年的非监禁改造或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因此,A先生已成年,却逃避了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的母亲无法工作,也没有任何资产维持生计。A先生可能受到警告、最长两年的非监禁式改造,或三个月至两年的监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