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可以在15天内撤回。
考生可以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规定的各报名期间申请提交截止日期开始之日起15天内撤回已提交的申请。
教育和培训部刚刚发布了一份官方公文,为考生撤回 2011 年普通大学和学院入学考试第二志愿(NV2)或第三志愿(NV3)的申请提供了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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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来校领取已提交的报名材料。委托他人领取的,考生须写明委托书,受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
撤回报名申请的考生,其报名费由学校校长审议决定并公布。
教育培训部要求,各大专院校在规定接收报名材料的时限内,每日使用2011年高等学校招生软件(DH11)将考生报名材料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考生报名档案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报名号;科目;地区;各科考试成绩及3科总成绩;档案编号;报名代码;收到报名档案日期;归还报名档案日期(如有)。
根据 GD&T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