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援助中心要支付赔偿金,那么它的资金从哪里来?

June 1, 2017 16:23

(Baonghean.vn)——6月1日上午,在议会大厅就《法律援助法》(修正案)草案中一些有不同意见的内容进行辩论时,越南义安省代表团成员黄氏秋庄表示同意该草案的规定,但对法律援助中心赔偿金的资金来源表示担忧。

黄氏秋庄代表。照片提供

黄氏秋庄代表在会场辩论中强调社会对法律援助的巨大需求,并表示在发展中国家,不可能以高质量方式 100% 满足这一需求。

因此,Thu Trang代表同意这一观点,即在确定法律援助对象时,需要考虑并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其中两个重要的原则是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考虑资源以确保可行性。

“我认为这个草案的规定是适当的”,代表Thu Trang在谈到《法律援助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法律援助对象的规定时表示。

然而,代表黄氏秋庄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其余民众无法获得法律服务。

黄氏秋庄女士解释说:“我国目前至少有三种类型的法律服务:收费法律服务、慈善组织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以及国家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因此,如果人们无法获得国家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他们可以向慈善组织寻求帮助。目前,这些组织数量众多,质量也很好。”

Trang 女士还补充说,《法律援助法》(修订)第 7 条(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中未包括的主体也有权根据该法的规定获得免费法律服务。

“因为第18条第1款g点规定,法律援助中心除了向第7条提到的对象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外,还执行国家主管部门授权或分配的任务”,Thu Trang代表分析道。

该代表称,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中也明确指出:除第七条规定的主体外,地方若有足够预算,可以向其他主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我认为这是合适的,我并不太担心其余对象得不到免费的法律服务,”Trang 女士表达了她的观点。

对于谅山代表团对法律援助法(修正案)草案中损害赔偿机制的意见,秋庄女士表示,根据该法,实施法律援助的机构有两个:法律援助中心和参与实施法律援助的机构。

秋庄代表分析说:对于参与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来说,他们是根据民事合同进行的,这意味着如果他们造成了损害,他们当然要根据民法赔偿损失。

“至于法律援助中心,除了负责人之外,其他人都是公务员。如果他们造成损害,他们不会受到国家赔偿法的约束,而是受到民事法律的约束。这意味着,该法律不能规定个人应该向机构赔偿多少。这个问题是基于民事协议的。” 代表Trang分析道。

不过,Thu Trang代表也表示担心,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没有收入的公共服务单位,如果要向接受法律援助的人支付赔偿金,那么它的财政资源从何而来?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援助中心应该建立一种机制,像其他一些组织一样,购买强制性的职业责任保险,例如在公证活动中……”代表 Thu Trang 建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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