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通警察要求驾驶员出示违法行为图像证明
在参与交通的过程中,很多司机对道路交通法没有充分了解,从而犯下基本违法行为的情况很多。在哪些情况下,司机可以要求交警出示违法图像作为证明,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根据2012年《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56条规定,对个人处以警告或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25万越南盾,对组织处以50万越南盾的罚款,可不作记录地实施行政处罚,且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必须当场签发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使用技术和专业手段及设备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作出记录。
政府第100号法令第6条第1款规定了无需记录即可当场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其中包括以下行为,处以100,000越南盾至200,000越南盾的罚款:
不遵守交通标志、道路标线的指挥、指示,但违反规定的除外。
超车前无信号。
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发生碰撞,或者未按照“两车最小距离”标志的规定保持距离。
(三)在人行横道上变换方向,不给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残疾人轮椅让路;或者在非机动车专用路段上变换方向,不给正在过马路的非机动车让路的。
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街道上,不给迎面驶来的车辆、行人或残疾人的轮椅让路而改变方向。
不看路或不打信号就倒车三轮摩托车。
用雨伞载着车里的人。
不遵守路口让行规定,但第100/2019/ND-CP号法令第6条第2款b点、e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外。
在未经授权的地点或未打信号灯就变道。
以 3 辆或更多车辆为一排行驶。
晚上 7:00 至第二天早上 5:00 之间,或有雾或恶劣天气能见度较低时,请勿使用灯光。
错误避让车辆;避让对面来车时使用远光灯;在狭窄道路、陡峭道路或有障碍物的地方不按规定避让对面来车。
在城市地区和人口密集地区,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5点,必须鸣笛并使用远光灯,但按规定优先执勤的车辆除外。
享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或者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按照规定已经失效而使用优先通行信号装置的。
在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但第100/2019/ND-CP号法令第6条第4款d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外。
在有最低限速的道路上以低于最低限速的速度行驶。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违法者可以要求交警通过技术设备提供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
但根据违规行为和程度,交警可能不需要留下记录,仅口头证据就足以成为处罚的依据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