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阮芳恒及其四名同伙
4月26日,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芳恒(1971年出生,大南股份公司总经理)及4名同伙提起公诉并提审。
起诉书依据2015年《刑法》第331条第2款,以“滥用民主自由权利,侵害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罪名对阮方姮及4名同伙提起公诉。
![]() |
被告人阮芳姮在调查机构。图片来源:CACC |
四名共犯分别是:阮氏梅一(阮方恒助理)、黎氏秋荷(大南股份公司职员)、黄公陈(大南股份公司通讯部部长)、邓英君(胡志明市法学院讲师)。
根据起诉书,从 2021 年 3 月左右开始,通过账户社交网络,被告人阮芳恒多次组织直播,直接谈论个人秘密及影响他人名誉和荣誉的内容。其中包括武阮怀灵先生(艺人怀灵)、阮氏美莺女士(歌手魏莺)、邓氏韩妮女士(前记者、律师、法学硕士韩妮)、黄明雄先生(歌手谭永雄)、陈氏水进女士(歌手水进)及其丈夫黎公永、阮德贤先生(胡志明市法律报副总编辑)、丁氏兰女士、黎氏饶女士、张越河女士。
为了提高其言论的威望和可信度,阮芳姮女士邀请了胡志明市法学院法学博士、讲师邓英君参加她的直播。
在这些直播中,邓英雄与阮方恒谈论、评论并互动了严重冒犯许多人荣誉、名誉和尊严的内容。
起诉书称,邓英君的行为积极协助阮方恒长期多次实施犯罪,引起公众愤怒,使网络空间局势复杂化,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负面影响。
三名被告人阮氏梅日、黎氏秋河、黄公陈被认定实施了以下行为:在社交网络 Facebook 上发布直播标题、时间以及将要播放直播的 YouTube 和 TikTok 频道链接;打印被告人阮方恒将要演讲的内容并在直播前交给被告人阮方恒;准备和使用电子手段和设备进行直播,并在被告人阮方恒的社交网络账户上进行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