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民族尊重女性的传统

阮文全 October 20, 2022 07:02

(Baonghean.vn)- 1952年3月8日,胡志明主席谈到妇女的作用时说:“越南美丽的风景是由我们的妇女,无论老少,编织和绣制的,使它更加美丽和灿烂。”

优良传统

越南人民的第一位母亲是奥姑妈妈。她生了一百个蛋,孵化了一百个孩子。五十个孩子跟随奥姑妈妈进入森林,建立了文朗国:“母亲带我到新园居住/修缮篱笆,保存规模/多少山丘土墩/筑起城墙,划分土地”(天南五禄)。

对于雒龙君与欧姑的故事,武德王教授(原莲花大学通识教育项目主任)评价道:“这除了让我们了解自己的起源之外,也是一段非常美丽、充满人性的爱情故事,也是越南原始民族性别平等最清晰的历史篇章。” 因此,武德王教授肯定道:“母亲欧姑和父亲雒龙君的故事已成为越南文化的基石。”

景泰四十年春,忠恕、忠懿两姐妹举起反汉起义的旗帜,恢复了越南人民的自治。陈朝史学家黎文友在《大越全史》中评价道:“忠恕、忠懿是女子,她们一声呐喊,九珍、一南、合浦、灵义六十五城,无不响应,立国称王易如反掌,可见我越南地势足以称霸天下。”阮朝《大南国史典籍》也这样评价忠恕姐妹:“先义后忠,历史上谁更英雄?”

鄙视女性的想法受到谴责!

我国自北朝以来就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是源于汉族游牧民族的父权社会,延续了数千年,其观念不公且严格,赋予男性一切优先权和特权,而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则被推到最低。儒家思想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观念,而儒家思想则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观念,进一步强化了封建等级制度。女性的一切活动都被概括为“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规则。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三从)。尤其是男尊女卑的观念:“一个儿子足矣,十个女儿不足挂齿”。

然而,越南人的社会和精神基础对此非常敏感。越南男人看不起女人,这根本不存在。因为越南的农业文化和定居生活方式,女人是厨房的主人,是家庭经济的掌控者和分配者。“没有男人的房子是寂寞的,没有女人的厨房是寂寞的”,“男人建房子,女人建家”。尤其是在做出具体决定时,女性比男性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您的订单不值得您付出任何代价”。而在生育方面,越南人也更愿意生女儿作为第一个孩子:”“一片深田和一头水牛不如一个长女。”就连越南女性也总是反对一夫多妻制。因此,她们会互相说:“饿的时候,吃一把无花果叶/如果你有丈夫,就嫁给他,如果你们共享一个丈夫,就不要嫁。赵夫人也曾肯定地说:“我只想乘着大风,踏着凶波,杀掉东海里的鲸鱼,赶走吴军,收复国家,摆脱奴役。我不会卑躬屈膝去做别人的妾。”

黎朝弘德律保障女儿与儿子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家中无子无孙,女儿及孙女有权为父母烧香(第391条和第395条);长子年幼时,由寡妇代为祭祖。在婚姻方面,法律赋予妇女在未婚夫不幸残疾、犯罪或破产时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第322条)。第308条规定,如果丈夫在五个月内抛弃妻子且未归还,妻子有权离开丈夫。离婚时,婚前财产归原主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阮朝时期,大诗人阮攸没有将中国著名诗人谭大仁所著的金文翘故事翻译成越南语,而是仅凭其情节创作了一首纯越南语的新诗,这首诗承载着越南人民对女性深刻的人文关怀。中国封建社会轻视女性的观念,例如视妇女为买卖的商品、重视妇女贞洁等,都被大诗人阮攸在《金文翘传》中批判。特别是,阮攸笔下的“贞”字,在阮攸看来是““以孝为贞”。诗人苏友曾在《春歌1961》一诗中评论道:“走过人生的坎坷 / 诗中依然流露出人间情爱的痛苦 / 漂泊人生的坎坷 / 苏如啊,泪水流遍乔的身旁。这就是为什么《乔传》在我们人民心中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这是我们人民对中国儒家思想中过时的社会观念和礼仪的态度。

彻底解放妇女

胡志明主席在1927年出版的《革命道路》一书中,引用了马克思的名言:“了解历史的人都知道,我们想改造社会,没有妇女的帮助,这是不可能的。”以及列宁的名言:“革命党必须教会妇女做饭、做民族工作,革命才算成功。”他还评论道:“列宁教导我们:妇女是社会的一半。如果妇女得不到解放,社会就根本得不到解放。”

因此,在1930年2月的建党大会上,胡志明主席提出了获得民族独立后的一项重大社会政策,就是“实现男女平等”。在我国的《独立宣言》(1945年9月2日)中,他并没有逐字引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宣言中说“人人生而平等”,意思是“人人生而平等”。他写道:“人人生而平等”。

我国1946年宪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妇女在各方面与男子平等”。胡志明主席高度评价妇女在学习、工作和创造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并认为:“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下,勇敢的妇女可以完成勇敢的男子所能完成的一切任务,即使这些任务需要很大的才能和毅力,例如驾驶东方宇宙飞船。”

前国家副主席阮氏平女士评论道:“胡志明主席是越南妇女解放之路的开创者。他唤醒妇女参与民族解放,解放人类,从而解放她们自己。”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越南办事处首席代表凯瑟琳·穆勒-马林女士在2010年纪念胡志明主席诞辰120周年的活动中评论道:“他还关心妇女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作用……对教科文组织而言,性别平等是实现国际发展目标的必要条件。”

在我国2013年宪法中,女性不仅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而且享有优先地位,具体如下:“国家、社会和家庭为女性全面发展、发挥其社会作用创造条件”(第26条第2款);“国家保护婚姻家庭,保障母亲和儿童的权利”(第36条第2款);“国家、社会和家庭有责任保护和照顾母亲和儿童的健康,实行计划生育”(第58条第2款)。我党在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弘扬各阶层女性的传统、潜力、优势和主人翁精神,培养新时代的越南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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