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0 月 1 日起,向政府提交的任何没有电子文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根据直接的总理令,自2012年10月1日起,政府办公厅将不再接收和处理向政府或总理提交的、用于工作决议但未附加电子文件的文件。
此前,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第14号文件。8665/VPCP-HC政府总理关于要求各部委、各行业、地方自2011年12月15日起向政府提交文件及政府总理要求解决工作需附上电子文件的意见通知。
但到目前为止,一些部委、部门和地方的办事审批文件电子文档发送工作还未认真落实。
为加快推进政府和总理工作的开展,政府总理要求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构、各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国有经济集团和91家企业严格落实政府总理在8665/VPCP-HC号批示中的指示。
其中,办理纸质文件,最简单的情况只包含1份主体文件(公文/报告),较为复杂的情况下,除主体文件外,还会有附带文件对需提交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用于处理的电子文件也必须像纸质文件一样,拥有完整的文档。信息以文件的形式包含在电子文档中。这些文件可以是直接的电子副本,由相应的软件生成并进一步处理;也可以是纸质文件的数字副本,并由流行的电子文档处理软件进行处理;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不完整、信息不足或不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将被退回,并重新填写并提交。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