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乡级公共车辆由省人民委员会分配。
根据新规定,从7月1日起,省人民委员会将决定向各级公社分配公车。

政府颁布第153/2025/ND-CP号法令,对2023年9月26日颁布的第72/2023/ND-CP号政府法令中关于规范汽车使用标准和规范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该法令将于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根据新规定,下列公社级岗位可以使用普通工作车辆,执行机关、团体、单位交办的职务和任务(不得用于往返住所和机关的接送):
书记、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乡级越南祖国阵线主席;副书记、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乡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副主席。
其中值得注意的修改是有关机关、组织、单位一般工作用车数量配置(管理)的规定:
主管机关及个人应根据机关、团体、单位一般工作用车总数,决定其具体配车数量如下:
省委、市委常务委员会决定为省委、市委所属或直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公社级党委)配备公务用车数量。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工作用车数量分配给各省级机关(省委办公室和市委办公室除外);各省级厅、直属部门、省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各政治社会组织;省人民委员会直属或管辖的各个公共服务单位;各公社(包括公社级党委)。
分配原则是,分配给每个机关、单位的车辆数量可以多于或者少于本法令规定确定的车辆数量,但必须保证各机关、组织、单位分配后的车辆总数不超过本法令规定确定的车辆总数。
机关、团体或单位设有具有法人资格、自行设置印章及帐目的所属或分属单位者,主管机关或人员依本项规定办理分配时,应决定其所属或分属单位之车辆数量。
车辆分配后数量是各机关、团体、单位一般工作用车数量的标准;是各机关、团体、单位编制预算、分配、购置、安排、拨付使用经费、租车服务、管理、使用、处置车辆的依据之一。
普通工作用车数量的分配决定已在中央党委、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各部委、中央直属机构、各省、直辖市的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