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乡级公共交通工具将由省人民委员会分配。
根据新规定,从7月1日起,省人民委员会将决定向各乡镇分配公务车。

政府颁布了第153/2025/ND-CP号法令,对2023年9月26日颁布的第72/2023/ND-CP号政府法令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该法令规范了汽车使用标准和规范。该法令将于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根据新规定,下列乡级职务人员可以因一般工作需要使用车辆,以履行机关、组织和单位指派的职责和任务(不得用于往返住所和机关之间的接送):
乡级人民议会书记、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越南祖国阵线主席;乡级人民议会副书记、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副主席。
其中一项值得注意的修订是关于分配(规定)服务于各机构、组织和单位一般工作的车辆数量的条例:
根据各机关、组织、单位一般工作用车总数,主管机关和人员应当决定分配具体车辆数量如下:
省委常委、市委常委决定向省委常委、市委常委下属、直属各机关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不包括乡委)分配一般工作用车数量。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向各省级机关(省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厅除外)、各省级部门、 ...
分配车辆的原则是,分配给每个机构或单位的车辆数量可以高于或低于根据本法令规定确定的车辆数量,但必须确保所有机构、组织和单位分配后的车辆总数不超过根据规定确定的车辆总数。
如果一个机构、组织或单位有具有法人地位、有自己印章和账户的附属或下属单位,主管机关或人员在按照本点规定进行分配时,应当决定向该机构、组织或单位的每个附属或下属单位分配车辆数量。
分配后的车辆数量是各机构、组织和单位一般工作用车数量的标准;是规划和估算预算、分配、购买、安排、拨付资金、租赁汽车服务、管理、使用和处理各机构、组织和单位车辆的基础之一。
一般工作用车数量的分配决定会在越南共产党中央办公厅、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各部委、中央机关、各省和中央直辖市的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