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日起,乘坐汽车不系安全带将被处以最高20万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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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46/2016/ND-CP号法令,车辆行驶时未系安全带(如配备安全带)或车内载人未系安全带(如配备安全带)将被处以最高20万越南盾的罚款。

不系安全带,即使坐在后座,也会被罚款。图片说明

自2016年8月1日起,第46/2016/ND-CP号法令正式生效。法令新增多项违法行为,并修改了处罚规定。其中,车辆行驶时未系安全带(在已系安全带的位置)或载人车辆行驶时未系安全带(在已系安全带的位置)均将被处以10万至20万越南盾的罚款。

此前,第171/2013/ND-CP号法令规定:对已配备安全带的汽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客在行驶过程中不系安全带,或已配备安全带的汽车载有前排乘客在行驶过程中不系安全带的,将予以处罚。

这项修正案规定,在设有安全带设计的汽车中,如果任何一排座位的乘客和司机没有系安全带,都会受到惩罚,而不一定只是第一排并配备了安全带。

因此,即使在后座,如果有安全带,坐在车上的人也必须系好,以确保他们的安全,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

第五条 制裁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汽车和类似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客

1.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以100,000越南盾至2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不遵守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线的指挥和指示,但本条第2款a点、g点、h点、i点、k点、l点;第3款a点、d点、dd点、e点、k点;第4款a点、b点、c点、d点、dd点、h点、i点;第5款a点;第6款b点、c点、dd点;第7款a点、c点;第8款a点、dd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外;

b) 变更方向不让行:行人、残疾人轮椅在人行横道过马路;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c) 变换方向不避让:对面行驶的车辆;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过马路的行人、残疾人轮椅;

d) 停车或泊车时未发出信号通知其他驾驶员;

d) 车辆占用道路停放,未按规定立即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但本条第7款c点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允许停车的地方停车的情况除外;

e) 未在牵引车前方或者被牵引车后方设置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拖车;

g) 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或者未按照“两车之间最小距离”标志的规定保持距离,但本条第4款h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外;

h)不遵守道路交叉口让行规定,但本条第2款d点、dd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外;

i)前一天晚上10点到第二天早上5点,在城市地区和人口密集地区禁止鸣笛,但按规定优先执勤的车辆除外;

k) 车辆行驶时未系安全带(如有);

l) 汽车行驶时,载人未系安全带(如配有安全带)。

(摘录自2016年8月1日起生效的第46/2016/ND-CP号法令)

据Infone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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