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2日起,人民币可在越南-中国边境支付
在越中边境地区开展边境贸易活动的商贩和居民可以使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越南盾或人民币支付货物和服务。
越南国家银行已发布第19/2018/TT-NHNN号通知,指导中越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工作。该通知旨在指导越南政府2018年1月23日第14/2018/ND-CP号关于边境贸易活动的具体规定,并取代2004年6月7日第689/2004/QD-NHNN号决定,该决定旨在颁布关于在中越边境地区和边境口岸经济区买卖和交换货物及服务支付规则的条例。
19号文自2018年10月12日起施行。
![]() |
越南国家银行表示,《通知》适用主体为在越中两国间开展跨境贸易活动的越南边民贸易商和边民、中国边民贸易商和边民;在越南获准开展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通知》中简称持牌银行);设在越中两国边境地区和经济区的持牌银行分行(《通知》中简称边境银行分行);设在越中两国边境地区和经济区的免税经营机构、国际口岸隔离区服务商、保税仓储经营机构以及其他与越中两国跨境贸易支付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自2018年10月12日起,在中越边境进行跨境贸易活动的商户和居民可使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越南盾或人民币)支付货物和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包括银行支付、越南盾现金支付或人民币现金支付。
此外,《通知》还对人民币支付委托活动、人民币现钞和越南盾现钞进出口活动等一系列外汇活动进行了规范;并特别规定了边境省份国家银行分支机构、持牌银行以及个人、贸易商和其他组织密切有效地监测和管理中越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活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