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2日起,人民币可在越南-中国边境支付
在越中边境地区开展边境贸易活动的商贩和居民,可以使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越南盾或人民币支付货物和服务。
越南国家银行已发布第19/2018/TT-NHNN号通知,指导中越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工作。该通知旨在指导越南政府2018年1月23日第14/2018/ND-CP号关于边境贸易活动的具体规定,并取代越南政府2004年6月7日第689/2004/QD-NHNN号决定,该决定旨在颁布在中越边境地区和口岸经济区买卖和交换货物及服务过程中的支付规定。
19号文自2018年10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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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家银行表示,该通知的适用主体为在越中两国间开展跨境贸易活动的越南贸易商和边民、中国贸易商和边民;在越南获准开展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该通知中简称为持牌银行);获准设在越中边境口岸边境地区和经济区的银行分行(该通知中简称为边境银行分行);免税商品经营机构、国际口岸隔离区服务供应商、越中边境口岸边境地区和经济区的保税仓库经营机构以及其他与越中跨境贸易支付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自2018年10月12日起,在中越边境进行跨境贸易活动的商户和居民可使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越南盾或人民币)支付货物和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包括银行支付、越南盾或人民币现金支付。
此外,《通知》还对人民币支付委托活动、人民币现钞和越南盾现钞进出口活动等多项外汇活动进行了规范;并具体规定了边境省份国家银行分支机构、持牌银行以及个人、贸易商和其他组织密切有效地监测和管理中越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活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