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7月15日起,对环境监测服务评估费的收取、支付和使用进行修订
(Baonghean.vn)——财政部刚刚发布了第34/TT-BTC号通知,修订了有关环境监测服务运营资格的收费标准、收费、支付、管理和使用规定。
因此,本通告适用于申请签发或调整资格证书内容的缴费机构。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与评估费的收取和支付相关的收费机构、其他机构和个人有资格经营环境监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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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北荣工业园处理后的废水样品检测站进行管理和操作。照片:阮海 |
具体如下:
+ 环境监测服务资格证书的评估、签发和内容调整费用,由评估成本乘以系数 K 和 M 确定,其中最低评估成本为 4200 万越南盾,K 是根据申请签发或调整证书内容的组织所在区域确定的地理位置系数,M 是根据申请签发或调整证书内容的环境参数数量确定的调整系数。
各地区的具体评估费用如下:红河三角洲的系数K为1.0;北部中部山区为1.1;中北部和沿海地区为1.2;中部高地为1.3;南部为1.4。在中北部和沿海地区(包括义安省),如果参数少于16个(对应系数M=1.0),费用为5040万越南盾;参数16-30个(M=1.2)为6048万越南盾;参数31-45个(M=1.4)为7065万越南盾;参数46-60个(M=1.6)为8016万越南盾;参数超过60个(M=1.8)为9072万越南盾。
+ 费用申报和缴纳:缴费人应当按照收费机构的费用评估通知缴纳费用,并按照第 74/2022/TT-BTC 号通知规定的形式缴纳费用;上月收取的费用款项应当在每月 5 日之前存入向国库开立的收费机构预算待付款费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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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安装在工厂的自动摄像监控系统监测环境和废水指标。照片:阮海 |
+ 费用管理和使用:收费机构必须将所收取费用的100%上缴国家预算(费用已纳入中央预算)。收费机构的费用评估和收取活动的费用来源由国家预算根据国家预算支出制度和规定,在收费机构的预算中予以安排。如果收费机构符合运营费用合同资格的州政府机构根据《收费法》第 120/2016/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收费来源中,收取的费用金额的 60% 将用于支付规定的评估和收费活动的成本。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5日起生效,同时废止财政部2016年11月8日发布的第185/2016/TT-BTC号通知(该通知对类似内容作出了规定);废止财政部2018年第55/2018/TT-BTC号通知(该通知修订和补充了7份关于环境资源收费的通知中的若干条款)的第一条。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与收费、支付、管理、收费凭证的使用以及评估环境监测活动资格的收费制度公开等相关的内容,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法,第 120/2016/ND-CP 号法令,第 126/2020/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税收管理法》的若干条款,第 91/2022/ND-CP 号法令修订了第 126/2020/ND-CP 号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