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8日起,讯问、录取必须录音录像。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国防部刚刚发布了第03/2018/TTLT-BCA-VKSNDTC-BQP号联合通知,指导在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制作录音或录像的顺序和程序;使用、保存和存储录音或录像,自2018年3月18日起生效。
《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录取商事法人法定代表人笔录时,应当选择录音或者有声录像的形式。
进行讯问、笔录的人员,应当向看守所或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其他负责执行职务的机关报到的专门人员登记,指定专门的录音、录像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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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过程中录音录像是为了提高客观性和透明度,避免诉讼中的冤假错案、刑讯逼供。 |
讯问人员随即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提押或按规定传唤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除与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对峙外,不得将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带入看守所进行讯问)。讯问录音或录像必须告知被讯问人,并记入笔录。
讯问人员按下开始按钮后,录音或录像即开始。警员必须宣读开始时间,并在记录中清晰注明。讯问过程中,可以按下暂停按钮暂停录音或录像。暂停前,必须宣读暂停时间和原因;继续录音或录像时,也必须宣读恢复时间;此过程在记录中清晰注明。
讯问结束时,讯问人员应当通知被告人及刑事商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讯问结束,并按下结束按钮。讯问结束时间应当在记录中明确载明。
如未配备录音、录像设备,不得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如出现技术故障,必须立即停止讯问和笔录。此情况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并经专业人员确认。
联合通知规定禁止的行为包括:任意编辑、剪切、拼接、伪造、非法销毁、篡改、损坏或丢失录音录像资料;复制、分发、利用或将录音录像成果用于规定以外的目的;泄露、泄漏案件信息或侵犯机关、组织或个人的权利、合法利益、名誉、荣誉;破坏设施,故意损坏或不当使用录音录像技术手段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