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起,非法拥有摩托车的人将被罚款。
交警部门建议,买卖或接收摩托车的人士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否则将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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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主多次出售后登记变更所有权的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插图:Ba Do |
公安部交通警察局近日指示各地交警部门,鼓励广大群众在12月31日前办理无证件、证件不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含电动车)和一人过户车辆过户手续。对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有关单位不得留置,并须在2017年1月1日前办理完毕。
根据第46号法令第30条,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未办理登记手续(将车辆登记证上的车主姓名过户至本人名下)的摩托车、踏板车及类似车辆的车主,交警部门将处以个人10万至2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组织20万至40万越南盾的罚款。此规定也适用于“赠予、赠与、分配、转移、继承”的资产。
根据公安部第15号通知,办理本省境内机动车过户登记,应当携带以下材料:机动车过户登记声明书、用车人承诺书、用车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级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用车人常住地址证明;机动车登记缴费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机动车过户证明和原机动车卖方机动车过户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在车辆登记转移申报单中写明遗失原因。
如果车辆使用人没有车辆所有权转移文件,登记文件包括:车辆过户登记声明,其中包含车辆使用人的承诺,以及车辆使用人常住地公安局出具的车辆过户登记证明;车辆登记费缴纳文件;车辆登记证书。
车辆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在车辆登记转移申报单中写明遗失原因。
据VNE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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