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乐省 VDB 前局长被判处死刑
9月25日至26日,岘港市最高人民法院在嘉义市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多乐省越南开发银行行长武越雄及其同伙涉嫌受贿、行贿、违反信贷活动放贷规定、侵占财产等罪名的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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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越雄及其同伙出席上诉听证会,9 月 25 日。 |
武越雄及其同伙在多乐-多农地区越南发展银行、南亚商业银行河内分行和东方商业银行胡志明市交易中心贪污的资金总额超过1万亿越南盾。
这是中央内务委员会下令审理的十大“重大腐败案件”之一,也是多农省有史以来最大的腐败案件,引起了西原各省乃至全国舆论的特别关注。
上诉审判的主审法官是岘港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陈明俊;岘港市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丁玉京先生在审判中行使公诉权;此外,还有13名律师参加辩护,维护被告人的权利。
起诉书称,2008年至2010年,武越兴违规签署并批准向多乐省VDB多家企业贷款近2万亿越南盾,使这些企业挪用资金超过3570亿越南盾。作为回报,这些企业还赠送武越兴一辆价值超过20亿越南盾的宝马X6轿车。此外,武越兴还伪造了多乐省VDB的未偿债务文件,以帮助这些企业从南亚商业股份银行河内分行和OCB胡志明市交易中心挪用资金5800亿越南盾。
此前,2014年3月11日至13日,多农省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武越雄无期徒刑,以“违反信贷机构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判处其20年徒刑,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阮雄的同伙,包括原明日有限公司经理高白梅和双桥合作社主席阮氏文,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发龙有限公司经理阮氏金垸被判处有期徒刑 20 年;水银有限公司经理邓氏银被判处有期徒刑 20 年;胡志明市古邑县阮文庆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原南亚商业股份银行河内分行行长张廷海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原越南商业银行胡志明市交易处客户关系部副部长谢氏春英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原越南商业银行胡志明市交易处主任武进达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原越南商业银行副总经理林有幸被判处有期徒刑越南国家开发银行(VDB)多乐省和多农省出口信贷部原部长陈春禄(Tran Xuan Loc)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越南国家开发银行(VDB)多乐省和多农省信贷机构官员阮氏红莲(Nguyen Thi Hong Lien)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
一审法院宣判后,Mai、Loan、Khanh、Dat、Lien等5名被告人接受审判委员会的判决,其余8名被告人提起上诉。
在上诉法院,被告人武越兴坚称自己无罪,声称自己只是违反了监督管理银行贷款的职责,是被银行欺骗了……宝马X6轿车只是从高白梅那里借来的,并没有收受贿赂;他不承认协助其他被告人实施诈骗和侵占财产罪,并声称自己是按照银行规定行事。然而,被告人武越兴请求审判委员会以“在信贷活动中违反贷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减轻其刑罚,并请求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为犯罪所得的没收其名下五处房产的裁定,因为这些房产是被告人和他的妻子通过合法收入购买的。
被告人陈氏春称,由于“被迫认罪”,她不得不承认行贿是为了给洪某买车。同时,她并没有诈骗的意图,而是因为OCB贪图高额利息,才借给她一大笔钱,而且贷款手续简单。
被告人林友行、达氏春义、阮氏云、邓氏银、陈春禄、张廷海认罪,请求减刑。
辩论中,律师们试图提出细节为被告人辩护并减轻刑罚……
但根据庭审现场的公开质证和收集的文件证据,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成立。
经审理,审判委员会以“侵占财产罪”判处武越雄无期徒刑,以“违反信贷机构经营活动中的贷款管理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阮雄的同伙包括:阮氏文(Nguyen Thi Van),双桥合作社负责人,被判处无期徒刑;邓氏银(Dang Thi Ngan),水银有限公司经理,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因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共计22年;张廷海(Truong Dinh Hai),南亚商业股份银行河内分行前行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谢氏春英(Ta Thi Xuan Y),OCB胡志明市交易处客户关系部副部长,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林有幸(Lam Huu Hanh),OCB前副总经理,被判处5年;陈春禄(Tran Xuan Loc),越南开发银行多乐省多农省出口信贷部前部长,被判处5年徒刑。
审判小组还判处武越兴罚款100亿越南盾,并没收武越兴在邦美蜀市、多乐省、芽庄市、庆和省、土龙木市、平阳省和胡志明市名下的五处房屋和土地。
审判小组还驳回了OCB代表提出的要求,即因被告欺诈偿还债务而从VDB归还5110多亿越南盾给OCB,因为这是案件证据。
法院宣判后15日内,武越雄有权向总统请求减刑。
根据NDĐ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