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起,交警不得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现场罚款,人们需要知道
交通警察不能对交通摄像头、监控设备或其他专业辅助工具记录的违法行为当场直接处以罚款和收钱。
交通警察不得对这些违法行为当场罚款。
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不属于可以不予立案处罚情形的,主管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完善处罚档案。
一点极其重要很多人不理解的是通过技术设备发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当通过技术设备发现违规行为时技术设备、记录设备或其他专业措施,制作会议记录就成为强制性要求。
这意味着交通警察不能当场直接罚款和收钱交通摄像头、监控设备或其他专业辅助工具记录的违规行为。本规定旨在确保透明合法行政处罚
处理必须符合正确的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违法者的合法权益和处理的准确性。
理解这些规定实际意义对所有交通参与者而言。当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他们就可以维护合法权益与交通警察进行沟通的情况。

交通警察当场处以罚款,不做记录,罚款金额不超过 500,000 越南盾
《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五十六条对不予立案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标准。
因此,这种处罚形式仅适用于警告或罚款的情况,个人最高罚款为 250,000 越南盾,组织最高罚款为 500,000 越南盾。
适用该处罚形式的前提是,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必须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该规定有一些重要的例外情况,交通参与者需要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允许当场罚款的情况下,处罚决定必须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具体而言,决定必须明确说明决定作出的时间、违规个人或组织的信息、具体实施的行为以及违规地点。
此外,决定必须附有必要的证据、决策者的信息和法律依据。如果涉及罚款,还必须在决定中明确说明罚款金额,以确保准确性和透明度。